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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 出本市利用备案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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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01 10:00:16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1812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固废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落实《固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关于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 出本市利用备案的通告。
发布单位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8-31 生效日期 2020-08-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问答:《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办理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的通告》四问四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固废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落实《固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9月1日起,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转移固体废物出本市利用前,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备案单位或个人需下载《转移固体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信息表》(见附件),如实填报固体废物名称、数量、利用情况、产生者基本信息、接受者基本信息及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备案材料提交地址:海淀区苏州街67号,联系电话:68452189。

    二、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本通告所指备案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转移危险废物出本市,按照《固废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转移除危险废物以外的固体废物出本市贮存、处置的,按照《固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四、生态环境部等国家部门出台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备案的具体规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信息表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31日
 地区: 北京 
 标签: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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