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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落实相关证明事项取消措施的通知 (吉应急审批〔20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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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8-26 16:19:28  来源: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84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部署,准确落实国家应急管理部2018年第12号和2019年第11号《公告》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行政审批流程和行政审批档案管理,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关于落实相关证明事项取消措施的通知。
发布单位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吉应急审批〔20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0-08-26 生效日期 2020-08-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取消证明事项内部核查参照目录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部署,准确落实国家应急管理部2018年第12号和2019年第11号《公告》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行政审批流程和行政审批档案管理,现将有关证明事项取消的具体措施明确如下:

    一、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取消的证明事项申报材料一律不再要求提交

    对照国家应急管理部2018年第12号和2019年第11号《公告》附件—《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认真进行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梳理,对涉及取消的证明事项材料一律不再需要申请人或企业提交,并通过相关平台及时公示。各级应对本级行政审批平台和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相关数据修订和更新,对要求应取消的证明材料一律核减,达到与各类办理事项公示内容一致,确保申请人或企业在相关事项申报时不需提交取消的证明材料,能够顺利完成网上申报和审核。

    二、严格规范替代材料和核查流程

    严格执行《公告》附件—证明事项取消目录中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一是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申请人必须提交加盖企业公章(或个人签字)的正式承诺书,审批部门统一规范承诺书格式内容,以承诺书替代原申报材料存档;二是要求通过信息共享和网络核验解决的,各级审批部门根据本级政府共享信息平台建设实际,制定相关信息核验制度,在保证信息核验渠道畅通,核验信息准确的前提下,明确信息查询指定平台和核验流程,做到核验信息真实,核验责任明晰,核验信息可打印存档;三是要求部门内部核查的,即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许可和证件,各级审批部门应制定相关核查制度,明确核查流程,逐项确定核查平台,明确申请人或企业提交核查所需的必要信息。在核查中,应本着“谁审批、谁核查”的原则,做到核查信息真实准确,核查责任明确(核查人签字且标注核查日期),核查信息打印存档。《取消证明事项内部核查参照目录》见附件。

    三、严格执行审批档案完整性管理

    纠正“不需提交,就是不用核查,不用存档”的错误认识。严格落实《公告》附件—证明事项取消目录中取消后的办理方式。除明确规定取消材料外,对需要进行承诺和查验的材料,一律需进行相关材料留存。严格执行行政审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制定的相关承诺和查验审批流程,加强材料审查痕迹管理,每个事项办结后及时进行材料整理和归档装订,确保每项行政审批档案材料符合法定材料要求。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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