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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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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8-17 16:44:51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81
核心提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发〔2020〕20号
发布日期 2020-08-12 生效日期 2020-09-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解读: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部署,牢牢扛起“三个地”和建设“重要窗口”的使命担当,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明确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规则和程序,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司其职、信用监管的现代治理模式,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市场准入成本,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内容
 
    (一)事项范围。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从而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外,凡是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的一律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具体范围,由省级有关部门根据本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行政机关的告知。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政务服务大厅、部门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等场所或平台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获取、下载。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以下内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申请材料的名称、提交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三)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在线提交或邮寄给行政机关。申请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够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愿意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监督和管理;愿意承担承诺不实、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告知承诺的适用。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策解读和办事引导,明确告知承诺制和一般程序审批制关于适用范围、条件、办理时限、监管措施等的区别。申请人在提出涉企经营许可申请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或因未达到许可条件,被撤销涉企经营许可决定,且被撤销许可的信息被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许可人信用档案的,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
 
    三、办理流程
 
    选择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行政许可:
 
    (一)申请。申请人对照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提交申请书、告知承诺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涉企经营许可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二)受理、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约定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三)开展经营。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四)监督管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突出重点领域监管,加大“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尤其是针对风险相对较高事项,通过数据共享、现场检查或部门协查等方式,及时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组织核查,强化风险防范。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涉企经营许可决定。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许可证件。被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行政机关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涉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办理注销手续。
 
    (五)信用管理。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申请人信用档案。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在事前审查、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的信用档案,同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共享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对外公示。
 
    (六)责任承担。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行政机关依法承担,因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行政机关实行告知承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视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七)免责机制。按照“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履职担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因政策界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地方政府负责本地“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的范围内,省级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告知承诺操作规程,列明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并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动态清单管理。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
 
    (二)坚持便捷高效。优化服务流程,完善服务便民化措施,做好宣传工作,使申请人充分了解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内容,让申请人看得见、听得懂、用得上、得便利。广泛收集申请人对实行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及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强化风险防范。经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应当作为行政决定和行政许可证件的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告知承诺书及事中事后监管情况,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对我省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对责令整改仍不符合许可条件,且不符合条件的比例在该事项办理中频次较高的,根据权限予以调整。
 
    (四)落实失信惩戒。推进公共信用、行业信用、第三方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建立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对申请人以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5日起施行。
 地区: 浙江 
 标签: 证照分离 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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