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我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制度,明确实行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办理程序、后续监管等内容,将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省市场监管局代省政府草拟了《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9年8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12月1日起在全国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2019年11月28日浙江省政府制定印发了《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自“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省在实施告知承诺过程中,还存在地方性规定缺失,告知承诺的内涵外延、具体条件、程序、法律责任不统一、不清晰以及事中事后监管薄弱等问题。为此,我局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等法律规章要求,以充分体现合法合规和充分体现浙江特色为原则,起草了我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从总体要求、重点内容、办理流程、实施保障四个方面对我省推行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度的施行进行了规范。
(一)总体要求
《办法》明确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规则和程序,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现代社会治理模式,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市场准入成本,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重点内容
1.关于告知承诺的定义。《办法》明确了告知承诺定义,指申请人提出涉企经营许可申请,由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需要提交材料、后续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具备或在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承担承诺不实法律后果的,由行政机关以免于递交或事后补交部分材料、免于证前核查等方式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从定义上阐明了告知承诺的内涵,明确告知承诺是行政许可方式的优化。
2.关于告知承诺的事项范围。《办法》明确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事项应实行告知承诺;同时,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外,凡是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的一律实行告知承诺。
3.关于行政机关的告知和申请人的承诺。针对目前我省地方、部门出台的告知承诺内容不统一问题,《办法》对行政机关的告知和申请人的承诺都作了具体化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事项的法律规章依据、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申请材料要求、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等,并通过各种渠道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便于申请人索取、下载。同时明确了申请人承诺的具体内容,包括真实意思表达、承诺事项、法律责任承担等。
4.关于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办法》明确申请人在申请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需求采取相应审批方式办理。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或者因承诺不实被撤销涉企经营许可决定的,不适用告知承诺。
(三)办理流程
《办法》明确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的七大环节,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开展经营、监督管理、诚信档案、责任认定、免责机制。申请环节明确了提交材料和递交时限;受理、审查与决定环节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开展经营环节分两种情形明确了合法开展经营的要件;监督管理环节明确加强首次证后监督检查,风险相对较高的事项,加大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同时,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如何撤销行政许可和如何强制注销其行政许可证件作了具体规定;诚信档案环节明确行政机关应建立申请人、申请人诚信档案,失信信息同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责任认定环节明确了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在实行告知承诺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过错责任承担;免责机制环节明确了对落实改革过程中因政策界定不明确等产生失误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四)实施保障
《办法》明确改革组织领导机制、协同机制和宣传培训机制。重点明确对我省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动态化管理,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并深入推进公共、行业、第三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立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以更大力度推进我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
三、施行时间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