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打击经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公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打击经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公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7-24 11:07:27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158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禁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的精神要求,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全面打击经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公告》。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7-23 生效日期 2020-07-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禁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的精神要求,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全面打击经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公告》,公告如下:

    一、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

    二、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

    三、严禁对水产制品标注“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字样。

    四、严禁餐饮单位经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相关菜品。

    五、严禁出售、购买、食用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严禁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为噱头进行宣传。

    七、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

    八、严禁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

    九、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严厉打击涉及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全链条”监管,确保有禁必止、有案必查,并向社会进行公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或88908890举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7月23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