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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推动开展全市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示范项目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市场监管特〔202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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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7-23 15:14:48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1455
核心提示: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精神,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32号)要求,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结合我市实际,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制定关于推动开展全市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示范项目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特〔2020〕19号
发布日期 2020-07-23 生效日期 2020-07-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精神,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32号)要求,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念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秉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通过政府引导推动、行业推动、市场运作机制,尝试引入全市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充分发挥安全责任保险事前预防与事后补偿功能,提高赔付能力,拉升全市电梯安全水平高线。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行业引领,市场运作。政府鼓励电梯产权单位(人)、使用单位、维保单位购买电梯安全责任险。行业协会发挥社团组织优势组织、推动各会员单位购买电梯安全责任险工作。由取得资质的专业保险经纪公司实施市场化运作。

    (二)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坚持“补偿在先”、“谁出资,谁受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引导保险经纪公司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经营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实现投保单位、保险机构、社会公众互利共赢。探索建立多方参与的安全监管与责任保险良性互动。

    (三)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建立电梯事故应急处置与保险救助联动,电梯使用维保安全管理水平与保险费率浮动挂钩的工作机制,促使电梯使用管理相关单位尤其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统一保险方案、统一理赔流程、统一事故预防”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示范项目,逐步建立覆盖电梯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电梯维修保养方等各个环节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体系,实现优化保险保障、提高保险赔偿标准、降低保险成本的统保目标,扩大投保覆盖面。

    四、组织分工

    (一)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组织推动开展全市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示范项目工作;

    (二)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负责拟定具体招标需求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引入专业保险经纪机构。

    (三)中标保险经纪公司要制定完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业务流程、操作细则,督促指导协助共保体对有争议的理赔案件进行协调处理。建立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承保、理赔业务数据库,专人维护,实时更新,及时汇总分析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进展情况,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四)承保保险机构按照服务承诺具体实施电梯责任保险工作,做好日常的防灾防损、理赔工作。

    (五)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推动开展本区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示范项目工作,结合“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等宣传契机,联合相关部门推动社区及公众聚集场所电梯投保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提升抵御安全风险的能力。

    (六)各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等应当根据设备本体运行状况积极参与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投保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把推进电梯责任保险作为加强社会管理和推动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组织推动到位。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中标保险经纪公司要加强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提升电梯安全各相关单位对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认识,营造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做好保险服务。保险经纪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应按招标文件和具体保险方案内容要求做好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努力提高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参保率、覆盖面和理赔质量水平。

    202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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