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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老字号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陕商发〔202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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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7-07 10:33:50  来源:陕西省商务厅  浏览次数:139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7〕13号)、《陕西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贯彻〈商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商发〔2017〕16号)精神,充分发挥老字号在扩内需、稳增长、促消费、惠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借鉴兄弟省份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我厅制定的《陕西老字号认定办法(暂行)》。
发布单位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陕商发〔2020〕35号
发布日期 2020-07-09 生效日期 2020-07-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更多老字号相关法规请查看:老字号创新发展相关法规汇总
各设区市(区)、韩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7〕13号)、《陕西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贯彻〈商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商发〔2017〕16号)精神,充分发挥老字号在扩内需、稳增长、促消费、惠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借鉴兄弟省份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我厅制定的《陕西老字号认定办法(暂行)》(见附件),经征求多方面意见建议,已修改完善,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商务厅
 
    2020年7月7日
 
    (17—6〔2020〕1)
 
    陕西老字号认定办法(暂行)
 
    一、名称
 
    陕西老字号  Shaanxi  Time-honored Brand
 
    二、定义
 
    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历史悠久,具有鲜明的陕西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经营信誉良好的企业商号、商标或品牌。
 
    三、认定范围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四、认定条件
 
    认定“陕西老字号”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商号、商标、产品或品牌创立时间40年(含)以上;
 
    (二)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五)商号、商标或品牌发源于陕西,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陕西地域文化特征,有一定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信誉良好,具有广泛的社会认同和美誉。
 
    五、认定机构
 
    陕西省商务厅牵头成立“陕西老字号”认定工作机构,全面负责“陕西老字号”认定工作。
 
    六、认定程序
 
    (一)认定申报:拟申报“陕西老字号”认定的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认定申请,并对照认定条件逐项整理(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填报提交“陕西老字号”申报书。
 
    (二)初审推荐: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拟申请认定“陕西老字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认定条件的单位,推荐报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三)审核确认: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公示(视情况可对申报单位进行全面调查鉴别),择优排序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商务厅。
 
    (四)专家审查:省商务厅组织有关专家,对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最终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认定公示:对拟认定为“陕西老字号”的单位在省商务厅网站或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认定单位有异议,均可向省商务厅以书面形式提出。
 
    (六)异议复核:申报单位对公示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日内作出。
 
    (七)作出决定:拟认定为“陕西老字号”的单位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评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由省商务厅认定为“陕西老字号”。
 
    (八)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所涉及的最终相关资料均由省商务厅存档保留管理。
 
    (九)核发证书:对通过认定的“陕西老字号”由省商务厅颁发牌匾和证书。
 
    七、动态管理
 
    (一)被认定为“陕西老字号”的单位须在每年2月底前报送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经属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查,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商务厅。
 
    (二)被认定为“陕西老字号”的单位因单位名称变更、转制、重组等原因,需要变更主体的,按规定向属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变更报告、变更表以及变更所需的有关材料,并承诺对变更行为负责,经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无误后,报省商务厅审定。
 
    (三)被认定为“陕西老字号”的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将暂停其“陕西老字号”称号使用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属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意见,经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报省商务厅审定同意,可视情恢复“陕西老字号”称号。
 
    (四)被认定为“陕西老字号”的单位出现企业或商标注销;发生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社会负面影响严重;停止经营活动达2年(含2年)以上;申报“陕西老字号”过程中弄虚作假(如伪造传承谱系证明材料或实物等行为)情况,一经核实,撤销相应的“陕西老字号”称号,收回其牌匾和证书并予以公示。
 
    (五)被撤销“陕西老字号”称号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其经营者或持有相关商号、商标或品牌五年内不得参与“陕西老字号”认定。五年期满后,其经营者或持有人可重新申请“陕西老字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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