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冀市监规〔2020〕5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冀市监规〔2020〕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7-07 10:25:51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20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改革部署,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25号)要求和我省实际,现就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冀市监规〔2020〕5号
发布日期 2020-07-06 生效日期 2020-07-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2.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3.广告发布登记
4.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5.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6.食品生产许可
7.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8.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外)生产许可证核发
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10.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1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12.食品小作坊登记
13.食品小餐饮登记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省局信息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改革部署,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25号)要求和我省实际,现就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分类推进改革要求《河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2020年版)》共涉及市场监管领域13个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含省药监局事项),其中,实行告知承诺2项,优化审批服务11项,省局逐项细化制定了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改革内容、法律依据、许可条件、材料要求、程序环节、监管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见附件1-13)。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局要认真贯彻执行。

    二、做好涉企经营许可规范管理工作要持续推进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民化,实现“一门、一窗、一网”服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局要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冀市监函〔2020〕33号)有关要求,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工作,按《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明确的经营范围条目和“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对应关系,告知企业所需办理许可的事项及主管部门等信息,切实做好企业登记注册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有序衔接。

    三、做好市场监管领域数据共享工作要强化信息共享运用,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有关要求,市场监管领域相关许可部门要根据改革要求,及时调整业务系统,全面推进企业登记信息与市场监管相关许可系统实时互通、信息共享、认领反馈。省局信息中心将加强与省政务服务办、省发改委沟通协调,确保“证照分离”改革数字化支撑保障。

    四、做好管理方式转变衔接工作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要在办事指南中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目前已受理未办结的申请,允许企业自愿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办理。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已受理的企业申请要按调整后的办事规则和材料规范进行审批。

    五、其他工作要求各地要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作为今年各项改革的重中之重,建立相应的改革领导机制,形成“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相关单位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统筹协调好本系统、本区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

    要坚决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人员培训、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实施改革试点工作。同时,要注意总结贯彻落实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推进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2.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3.广告发布登记

    4.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5.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6.食品生产许可

    7.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8.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外)生产许可证核发

    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10.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1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12.食品小作坊登记

    13.食品小餐饮登记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30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09)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1)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