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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的通知 (沪农委〔2020〕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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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7-06 08:33:43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1379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农村部《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工作要求,在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成果的基础上,今年继续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利剑”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药和非法添加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结合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我委制定了《2020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20〕185号
发布日期 2020-06-19 生效日期 2020-06-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1. 重点关注品种及参数清单
2.2020年5-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
3.2020年5-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
4.2020年5-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各区农业农村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工作要求,在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成果的基础上,今年继续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利剑”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药和非法添加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结合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我委制定了《2020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6月19日
 
    2020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
 
    目前,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效,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随着农业全面复工复产,农产品生产消费逐步增加,需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业农村部《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工作要求,我市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药和非法添加行为,坚决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针对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质量安全管控不规范、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深挖根源,狠抓重点对象、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重拳出击、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户的安全用药教育培训力度,严格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制度,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链条式质量安全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利剑1号”行动。以蔬菜、水果为重点产品,全面排查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严厉打击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66种蔬菜、水果禁用农药的行为,采收时不遵守安全间隔期制度造成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的行为。
 
    (二)“利剑2号”行动。以禽蛋、猪肉、牛肉、羊肉为重点产品,以蛋禽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大户、年出栏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生猪屠宰企业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蛋禽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使用未批准在产蛋期使用的药物、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不执行休药期规定、销售残留超标禽蛋等行为,肉牛及肉羊养殖、交易、运输、屠宰过程中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行为,未按规定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生猪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
 
    (三)“利剑3号”行动。以水产养殖场、养殖户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药物的行为,以及出塘时不遵守休药期规定造成兽药残留超标的行为;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以及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行为。
 
    农业农村部根据近三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和市场监管总局通报的监督抽查情况,梳理出了风险较高的产品和需要关注的重点参数,结合我市实际生产情况列出了重点关注品种及参数清单(附件1)作为工作重点。
 
    三、主要措施
 
    (一)规范种植养殖屠宰行为。一是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告知种植养殖者其法定义务和违法犯罪后果,使其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种植养殖用药档案;指导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农户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健全用药记录。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积极推进诚信生产经营。督促屠宰企业全面落实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瘦肉精”自检、非洲猪瘟自检、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车辆清洗消毒等制度。规范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处置,严禁相关生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二是指导种植养殖者加强风险防控。组织安全用药宣贯培训,提高种植养殖者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其严格落实安全用药要求,辨识国家批准的正规农药兽药,拒绝购买和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停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假农药、假兽药以及其他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投入品。加快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引导使用低风险、高活性、高附加值的农药,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病虫害防治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培训一批技术骨干,提升科学选药用药能力。
 
    (二)加强风险隐患排查。一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完善网格化监管制度,加强监管平台应用,重点监管对象都要明确监管责任人,实现网格内重点监管对象排查全覆盖,对于问题易发多发区域要加大排查力度。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迅速反应,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通过开展风险信息提示、生产技术指导、专项监督检查等行动及时进行查漏补缺,做到风险受控,防患于未然。二是排查未按规定使用“三剂”以及使用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中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安全隐患。要深入排查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养殖环节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等问题隐患,一旦发现及时查处。在水产养殖环节发现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中属于兽药但未经审查批准的,应依法按照假兽药处理,要及时查处违法使用假兽药行为,并对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和线索进行追踪,组织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其他不属于兽药的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存在安全隐患的,跟进开展监督抽查,查处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行为,并将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和线索移交其他相关部门。
 
    (三)加大监督抽查力度。按照“双随机”要求科学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对于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和主产区以及风险隐患高、问题突出的农产品,提高监督抽查比例。严格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及时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问题产品,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做到依法查处率100%,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及时通报不合格产品,每个月至少通报1次。在抽查禁用药物及非法添加物的基础上,同步做好常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监督抽查。
 
    (四)开展飞行检查。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根据风险监测、例行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确定检查区域,按照检查区域的完整生产主体名单随机选择检查对象,重点检查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生产过程规范性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要制定严密细致的工作方案,突出检查重点,确保飞行检查的严肃性、针对性、实效性。及时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结果,督促整改,加强跟踪督办,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飞行检查发现带有区域性、普遍性、行业性的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汇报。
 
    (五)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在“利剑”行动期间,农业农村部将对重点案件进行督办,各区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要紧盯不放,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一查到底,形成严密的质量安全监督查处机制。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督促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坚决查处;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一旦发现,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对大案要案要一案一报、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对发现涉及其他地区的问题农产品,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监管机构彻底追查,协同做好案件查办。
 
    四、实施步骤
 
    各区农业农村委和相关部门要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监督种植养殖者自查自纠与加强检查督促相结合,集中力量和时间,切实开展好“利剑”行动。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0年5月底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利剑”行动方案,周密部署、突出重点、精心安排、及时启动。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6月至11月上旬)。围绕“利剑”3个行动,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打出一套风险排查、监督抽查、执法检查的专项整治“组合拳”,严打重惩、打出声威、形成震慑、营造氛围,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
 
    (三)指导督促阶段(2020年9月)。强化责任落实,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指导调研,将“利剑”行动措施落实落地落细,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对“利剑”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效监管模式,加强宣传推广,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升治理能力。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展“利剑”行动是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延续2019年主题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成立“利剑”行动市级工作组,组长由市农业农村委方芳副主任担任,成员: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法规处、种植业管理处、蔬菜办公室、畜牧兽医处、渔业处、执法总队、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水产研究所主要负责人,各区农业农村委主要负责人。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利剑”行动统筹协调、推进落实等工作。在疫情防控总体部署下,各区要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风险等级开展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成立“利剑”行动工作组,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工作理念,积极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查处解决,继续把发现问题、查办案件数量纳入相关考核。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综合执法部门与种植、畜牧兽医、渔业等产业主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强化问题发现、监管和预警通报,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要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任务,种植、畜牧兽医、渔业等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用药的培训指导、监管等质量安全管理。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着重宣传“利剑”行动措施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深入群众听取意见,打开大门接受监督,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社会共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及时报送信息。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利剑”行动市级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制定本区的“利剑”行动方案,安排专人担任联络员,于每月30日前报送截至当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附件2)、问题发现查处台账(只报送农产品问题,不含农资问题,附件3)、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只报送农产品,不含农资,附件4),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农产品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2020年12月5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总结(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的数据汇总分析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承担。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请将整治信息按时报送至“利剑”行动市级工作组办公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同时抄送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和有关业务部门,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将与绩效考核挂钩。
 
    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人:陈 炎;电话:021-23116575;传真:021-63729666;电子邮箱:shsnwjgc@163.com
 
    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联系人:叶海龙;电话:021-52164605 ;电子邮箱:shnyncwzfzd@163.com
 
       附件:
1. 重点关注品种及参数清单
 
    2.2020年5-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
 
    3.2020年5-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
 
    4.2020年5-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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