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食糖商业储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食糖商业储备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糖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增强我区糖业竞争力,促进蔗农脱贫增收,推动糖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实施食糖商业储备,降低糖业生产成本,提升广西糖业综合竞争力,确保食糖市场稳定运行和蔗农脱贫增收,维护国家食糖安全。
二、广西食糖商业储备要求
(一)储备启动条件、范围和数量。2020—2022年,当广西食糖市场价格在榨季内连续3周低于4500元/吨时,由自治区糖业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拟订具体食糖商业储备工作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广西24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启动食糖商业储备工作。每年储备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内制糖企业生产的食糖30万—50万吨。(责任单位:自治区糖业发展办、财政厅)
(二)储备方式。食糖商业储备采取制糖企业承担储存任务并自负盈亏、财政给予贴息的市场化运作方式。
(三)储备品种。储备食糖品种为制糖企业以广西糖料蔗为原料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糖。
(四)储备时间和处置。储备时间不超过12个月。储备期间,承储企业的库存食糖数量不得低于核定的承储数量,且不得擅自销售储备食糖;储备时间结束后,由承储企业自主销售、自负盈亏。
(五)储备指标分配方法。当年的储备指标按照符合条件的制糖企业上榨季的食糖产量占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食糖总产量的比例分配。(责任单位:自治区糖业发展办、财政厅)
(六)贴息标准和核拨方式。根据符合条件的制糖企业当年承储的商业储备食糖数量,以4500元/吨、实际储备时间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予贴息补助。自治区财政部门于食糖商业储备工作启动后预拨部分贴息资金到承储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食糖商业储备工作结束后按照实际储备数量和时间与当地进行清算。各地糖业主管部门核实承储企业实际储备的商业食糖数量和时间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贴息补助资金至承储企业。(责任单位:自治区糖业发展办、财政厅,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储备要求。
1.食糖商业储备所需本金,由承储企业自行解决,自治区仅安排贴息补助资金。
2.承储企业应将商业储备的食糖与经营的食糖分开存放,实行专仓或专垛储存、专人管护、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
3.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在库管理,确保商业储备食糖质量合格、储存安全、账实相符。
4.定期开展商业储备食糖检查工作。自治区糖业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商业储备食糖储存情况巡查,巡查结果作为贴息补助资金核拨的必要依据。对弄虚作假、账实不符的,取消承储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糖业发展办、财政厅)
5.允许承储企业在储存期间根据市场变化销售商业储备食糖,承储企业要提前10天报自治区糖业主管部门批准且存储时间最低不少于2个月。(责任单位:自治区糖业发展办)
6.因自然灾害、仓库等原因导致无法确保商业储备食糖质量的,经自治区糖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承储企业可以调整存储库点。(责任单位:自治区糖业发展办)
7.对拖欠蔗农蔗款、违规收购糖料蔗和不按规定储备商业食糖的制糖企业,取消贴息资格。(责任单位:自治区糖业发展办、财政厅,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食糖商业储备工作。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糖业发展办研究起草资金管理办法。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食糖商业储备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全区各级糖业、粮食和储备、财政、审计、政府督查等单位要加强工作监督指导。(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单位)
(二)加大资金保障。自治区通过统筹专项转移支付“重要物资储备贴息”、自治区有关资金支持开展食糖商业储备工作。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式,自治区加快补助资金的预拨和结算,确保资金发挥效益。(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有关单位,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落实支出责任。根据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自治区负担资金部分,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共同负担,压实县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支出责任。自治区对县(市、区)进行分类分档,确定自治区和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的分担比例。(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有关单位,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