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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的通知 (鲁农质监字〔202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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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6-19 09:35:34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232
核心提示: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办质〔2020〕4号)和省纪委监委有关要求,省厅确定在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成果的基础上,今年继续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在全省组织开展“利剑”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药和非法添加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进一步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省创建基础。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
发布单位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鲁农质监字〔2020〕24号
发布日期 2020-06-18 生效日期 2020-06-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重点关注品种及参数清单
2.禁限用农药名录
3.2020年6-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
4.2020年6-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
5.2020年6-XX月份省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有关市渔业主管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办质〔2020〕4号)和省纪委监委有关要求,省厅确定在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成果的基础上,今年继续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在全省组织开展“利剑”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药和非法添加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进一步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省创建基础。现将《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6月17日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利剑”行动方案

    为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进一步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省创建基础。按照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和省纪委监委深化拓展漠视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的有关要求,启动实施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针对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质量安全管控不规范、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深挖根源,狠抓重点对象、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重拳出击、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农户(以下简称“种植养殖者”)的安全用药教育培训力度,严格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制度,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向好,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链条式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扎实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稳定和优化农资市场秩序。强化基层监管能力,全面推进乡镇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监管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以韭菜、芹菜、菠菜、草莓等蔬菜、水果为重点产品,严厉打击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66种蔬菜、水果禁限用农药行为,采收时不遵守安全间隔期制度造成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行为,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的行为。

    (二)以禽蛋、猪肉、牛肉、羊肉为重点产品,以蛋禽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小区、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年出栏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生猪屠宰企业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蛋禽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使用未批准在产蛋期使用的药物、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不执行休药期规定、销售残留超标禽蛋等行为,肉牛及肉羊养殖、交易、运输、屠宰过程中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行为,未按规定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生猪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

    (三)以鳜鱼、大菱鲆、乌鳢等水产品为重点产品,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药品的行为,以及出塘时不遵守休药期规定造成兽药残留超标的行为;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以及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行为。

    (四)严查严打生产经营假劣农(兽)药、农(兽)药标签不合格等违法行为;肥料非法添加有害物质、无证生产、登记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足等问题;种子套牌侵权、制售假劣、未审先批、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五)严格按照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要求,全面梳理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能力提升、职责到位情况,推动解决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不稳、力量不足、监管手段缺失等问题。

    农业农村部梳理出了风险较高的产品和每个产品需要关注的重点参数(附件1)和禁限用农药名录(附件2),供各市在“利剑”行动中参考。

    三、主要措施

    (一)规范种植养殖屠宰行为。依法告知种植养殖者其法定义务和违法犯罪后果,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落实生产记录制度。高质量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推进诚信生产经营,与市场监管部门协作配合,推进入市查验制度,构建以合格证管理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督促屠宰企业全面落实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瘦肉精”自检、非洲猪瘟自检、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车辆清洗消毒等制度。规范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处置,严禁相关生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

    (二)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要求,依法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队伍建设。全面完善网格化监管制度,分区域管理与点对点管理相结合,监管、执法联合巡查与信息线索共享相结合,实现网格内监管对象排查全覆盖,重点监管对象明确监管责任人,问题易发多发地区加大监管力度。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预警,迅速反应,处置得当。

    (三)加大监督抽查力度。按照“双随机”要求科学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对于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和主产区以及风险隐患高、问题突出的农产品,提高监督抽查比例。严格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及时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问题产品,依法查处相关种植养殖者和责任人,做到依法查处率100%,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不合格产品通报,即时通报与定期通报相结合,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四)强力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坚持巡查检查和投诉举报相结合,实施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农药重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禁用高毒农药、假冒伪劣农药、隐性添加农药成分等行为;肥料重点查处有效成分不足、虚标含量及偷换养分等行为;种子种苗重点查处无证生产、假劣侵权产品和未审先推行为。严把农资审批准入关口,强化农资领域执法办案,努力提升农资监管信息化水平。切实加强农资信用监管,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以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为基础,进一步完善主体目录,丰富信用信息,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增强诚信意识。

    (五)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在“利剑”行动期间,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要紧盯不放,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一查到底,形成严密的质量安全监督查处机制。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督促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坚决查处;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一旦发现,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加强地区间协调合作,对发现涉及省内其他地区的问题农产品,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监管机构彻底追查,相关地区要积极配合。对发现涉及省外的问题农产品,要及时上报省厅,由省厅进行协调落实。

    (六)全面推进乡镇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强化基层监管队伍建设,严格按照“五有”“六落地”要求,深入推进乡镇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在已有工作基础上,着力提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投入品综合监管水平,实现规范化、专业化、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第二批省级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机构评价认定工作。

    四、实施步骤

    各市要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以创造优质生产环境,提升种植养殖者能力为核心,集中力量和时间,切实开展好“利剑”行动。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0年6月)。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和有关市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市“利剑”行动方案,周密部署、突出重点、精心安排、快速启动。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7月至11月上旬)。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和有关市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紧紧围绕“利剑”行动,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打出一套风险排查、监督抽查、执法检查的专项整治“组合拳”,严打重惩、打出声威、形成震慑、营造氛围,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

    (三)指导督促阶段(2020年9月)。开展指导调研,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各地将“利剑”行动措施落实落地落细,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对“利剑”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效监管模式,加强宣传推广,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升治理能力。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展“利剑”行动是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我省将延续2019年主题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成立“利剑”行动工作组,在省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设立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利剑”行动统筹协调、推进落实等工作。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和有关市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由分管同志任组长的“利剑”行动工作组。要在我省疫情防控总体部署下,根据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风险等级开展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要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强化“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工作理念,积极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查处解决。今年将把发现问题、查办案件数量纳入相关考核。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和有关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综合执法部门与种植、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强化问题发现、监管和预警通报,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要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任务,种植、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用药的培训指导、监管等质量安全管理。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和有关市渔业主管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着重宣传“利剑”行动措施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深入群众听取意见,打开大门接受监督,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社会共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及时报送信息。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各市“利剑”行动工作组请于6月20日前报送本省“利剑”行动方案及联络员,并自6月起于每月28日前报送截至当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附件2)、问题发现查处台账(只报送农产品问题,不含农资问题,附件3)、省内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只报送农产品,不含农资,附件4),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农产品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农资打假专项治理信息按照今年以来我省农资打假相关文件要求报送,加强基层监管机构建设有关情况,省厅另行通知。2020年12月5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总结(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各市“利剑”行动工作组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联 系 人:朱禹震 王  锐

    电    话:0531-67866351  82353199

    传    真:0531-67866527

    电子邮箱:sdsnytzjc@shandong.cn

      附件:
   1.重点关注品种及参数清单

    2.禁限用农药名录

    3.2020年6-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

    4.2020年6-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

    5.2020年6-XX月份省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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