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开展重点市场的环境、食品及从业人员新冠病毒核酸应急监测的通知 (甘卫疾控函〔2020〕372号)

关于开展重点市场的环境、食品及从业人员新冠病毒核酸应急监测的通知 (甘卫疾控函〔2020〕37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6-15 14:42:11  来源: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1596
核心提示:近日,北京连续新增多例本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北京市在新发地批发市场环境中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为落实省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对重点市场的环境、产品及从业人员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要求,评估甘肃省市场新冠病毒污染情况及感染风险,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就此项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甘卫疾控函〔2020〕372号
发布日期 2020-06-15 生效日期 2020-06-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
 
  近日,北京连续新增多例本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北京市在新发地批发市场环境中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为落实省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对重点市场的环境、产品及从业人员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要求,评估我省市场新冠病毒污染情况及感染风险,省卫生健康委就此项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市场环境污染监测
 
  (一)采样场所
 
  各市州至少检测辖区内最主要的海鲜市场1家,带有冻库的食品集中交易市场1家,大型农贸市场3家,售卖肉类及水产品的大型超市3家。
 
  (二)采样类型
 
  档口环境、案板、器具物表,储存冰箱或冷库内表面,污水等多点涂抹样品。
 
  (三)样品份数
 
  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各不少于20份,总数不少于40份。
 
  二、重点食品种类监测
 
  (一)采样场所
 
  选择当地大型批发、零售农贸市场类水产品综合市场和超市。
 
  (二)采样类型
 
  重点选择进口水产品和冷冻肉类,包括三文鱼等鱼类、冷冻牛羊肉表面涂抹样品,特别对来自北京新发地批发市场封存产品必须进行采样检测。
 
  (三)样品份数
 
  每一种产品不少于5份,总份数不少于30份。
 
  三、从业人员监测
 
  采集市场冷冻水产品及肉类经营者、加工操作售卖人员、其他接触冷冻水产品及肉类的人员咽试子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四、应急监测要求
 
  1.本次监测工作由各县(市、区)卫健局组织疾控中心采样,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配合;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组织市州疾控中心检测。
 
  2.环境类样本可以商户为单位,每户汇聚为1份样本送检;咽拭子样本以人为单位,每名从业人员为1份样本。
 
  3.各市州在6月16日前完成采样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和省疾控中心。
 
  省卫生健康委疾控处  刘栋  0931-4818225
 
  邮箱:邮箱:48676308@qq.com
 
  省疾控中心  于德山  0931-4675392
 
  邮箱:gscdc123@163.com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1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5)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