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培育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市监食经〔2020〕330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培育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市监食经〔2020〕33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6-11 12:39:52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44
核心提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培育诚信消费示范商圈(步行街)活动的通知》(粤商务秩字〔2019〕1号)等工作要求,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培育活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省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
发布单位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粤市监食经〔2020〕330号
发布日期 2020-06-10 生效日期 2020-06-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培育诚信消费示范商圈(步行街)活动的通知》(粤商务秩字〔2019〕1号)等工作要求,省局制定了《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培育活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省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杨世峰,电话:020-38835649,
 
  电子邮箱:gdsjj_yangshifeng@gd.gov.cn。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8日
 
  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培育活动工作方案
 
  为推动超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超市肉品、蔬菜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以下简称“示范超市”)培育活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四个最严”的要求,督促指导超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实施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关键点过程控制,强化肉品、蔬菜、蛋品、水产品、水果等食用农产品(以下统称“肉菜”)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完善食用农产品追溯机制,切实提高超市肉菜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20年至2022年,着力打造一批示范超市,以点带面,发挥超市食品供应主渠道辐射带动作用,提升我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水平,构建来源可溯、质量可靠、群众放心的食用农产品消费环境。至2022年底前,珠三角7市每市至少培育3家示范超市,其他14个市至少培育2家示范超市。申请创建国家和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地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大示范超市培育活动力度。
 
  三、培育对象
 
  有经营肉品、蔬菜、蛋品、水产品、水果等食用农产品的连锁超市门店、单体超市、综合性百货公司(商场)内设超市。各地根据本地区超市的实际经营规模和管理水平,研究确定参加培育活动的超市名单。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0年6月底前,各地根据本工作方案,研究制定本地区示范超市培育活动实施方案,对培育活动进行动员和部署,宣传和动员超市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积极申报参加示范超市培育活动,并于7月3日前将实施方案和参与2020年培育活动超市名单报省局(附件1)。
 
  (二)组织培育。参与培育活动的超市要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严格对照评价标准和要求,逐项对照检查、抓好落实,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社会公开发布参与培育活动的超市名单及工作信息,发挥公众监督作用。指导超市开展培育活动,加强对培育超市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依法公布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信息。参与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的地市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全年监督抽检实现抽检品种项目全覆盖。
 
  (三)审核评价。参与培育活动超市对照评价标准进行自查自评,自评达标的超市,向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审核表和工作情况报告。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经现场检查后出具初审意见,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9月15日前报省局(附件2)。每年9至11月,省局按照评价标准组织对申报超市进行审核。
 
  (四)确定公示。省局根据审核评价结果,提出拟确定为示范超市的名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确定并公布示范超市名单。
 
  (五)动态管理。省局对已公布的示范超市实施动态管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超市的监督检查,督促示范超市持续符合评价标准要求。2020年7至9月,省局组织对2017年通过审核评价的27家超市进行复核(附件3),各地不需报送名单(主动放弃复核资格或停业的除外)。对复核不符合评价标准以及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示范超市,取消示范超市培育点并向社会公开。被取消超市整改到位2年后可重新申请参与培育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组织领导。开展示范超市培育活动是促进超市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群众消费安全的重要抓手,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履行监管服务职责的重要举措,也是创建国家和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明确具体措施和指标,扎实推进培育活动顺利开展。
 
  (二)充分发挥社会各方作用。坚持政府推动、各方参与的工作原则,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提高和细化培育活动评价标准和要求,指导超市开展培育活动,对超市落实主体责任、执行评价标准以及群众满意度进行调查和评价,确保调查和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形成监管部门、培育超市、第三方机构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对示范超市培育活动的工作指标、参与创建的超市名单、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结果、投诉举报情况等信息要向社会公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权,保障公众知情权,增强培育活动的社会影响。
 
  (四)总结交流,推广提升。各地要及时总结培育活动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改进完善的工作措施。加大正面宣传引导,增强示范超市的荣誉感,引导更多的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主动申请开展示范培育活动,不断巩固和扩大活动成果,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示范超市培育活动工作总结报省局。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