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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风险管控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内市监特设字〔202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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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6-04 10:37:4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504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强化“风险点和责任链”(以下简称一点两责)有序衔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风险管控工作,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全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类监管工作,推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市监特设字〔2020〕91号
发布日期 2020-04-24 生效日期 2020-04-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风险管控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风险管控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强化“风险点和责任链”(以下简称一点两责)有序衔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风险管控工作,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全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类监管工作,推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依法治特、科学监管;以守住安全底线,聚焦民生关切,服务发展大局工作目标为遵循,着力强化生产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把落实特种设备风险管控机制作为完善“一点两责”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举措,进一步提高隐患排查、风险管控和事故防范能力,形成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属地政府统一领导、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技术机构技术把关、行业协会自律、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多元化共治格局,努力保持全区特种设备安全平稳运行。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加强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进一步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完善自我保障体系和监督管理机制,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全面提高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经营者的守法意识,提升安全责任意识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
 
  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设备安全风险参数指标、设备安全状况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等为依据,设定评价规范标准,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划分为不同类别,并采取不同方式对其实施监管的工作机制,实现传统监管向分类监管转变,事故后处理向事故预警、预防转变,设备单体安全向系统安全转变的创新。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是安全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和实施者,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及隐患实行自评、自控、自查、自改、自报及差异化、动态化管理,对在用特种设备实行标准化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三、组织机构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成立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分管局领导担任副组长,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各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院、内蒙古特种设备协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办公室主任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也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工作。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
 
  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负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监管部门负监管责任、使用单位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要求,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
 
  全面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和使用(含维护保养、移动式压力容器及气瓶充装,下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特种设备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当严格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各项要求,建立全过程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落实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落实管理制度,特种设备有使用证、作业人员有上岗证,对特种设备依法按期检验,制订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要求,主动接受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监管。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单位对由其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全面落实检验检测技术把关责任。检验检测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技术支撑。检验检测机构应认真履行检验技术把关责任,要建立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检验技术规范标准和工作程序,客观、公正、及时出具检验报告;要在督促使用单位依法主动报检的同时,科学制定检验计划,确保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计划完成率,实现检验工作的有效覆盖;要严格落实检验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重大问题及时向生产使用单位告知并向辖区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制度,杜绝因检验把关不严而导致安全责任事故。
 
  全面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的专业管理部门,要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的牵头组织工作,积极构建“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多元共治”的监管机制。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督促生产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大基层监管队伍能力素质提升,配足配齐一线监察执法人员,建立起覆盖乡镇、苏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出具虚假失实检验报告,或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推荐、监销等活动,以及借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生产、使用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并依法追究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格化体系。各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责任”的要求,以行政区域为基本单位,根据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划分出覆盖全辖区的特种设备监管网格,并落实监管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
 
  (三)建立特种设备信息化监管系统。各级监察、检验部门要做好现有信息化系统的接口工作,建设较完善的具有分类分级评定、隐患排查治理追溯、安全风险防控预警、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信息共享等功能的信息系统。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信息化平台,扩大特种设备信息化服务、管理的覆盖面。生产使用单位要加大信息化投入,对重点作业场所、重要生产环节和重点危险源的特种设备运行开展实时监控,提升预警预报和事故预防能力。实现监察机构、检验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使用单位之间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四)实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分级监管。指导推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科学的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健全完善风险管控机制,有效防范特种设备事故发生。
 
  综合考虑特种设备种类、技术参数、人员密集程度和发生事故可能造成危害严重性,根据特种设备风险大小,将特种设备从高到低划分为:高风险特种设备(H)、中风险特种设备(M)和低风险特种设备(L)。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人员配备、隐患排查、维护保养、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和应急管理等综合安全状况,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风险等级从大到小分为Ⅳ、Ⅲ、Ⅱ、Ⅰ四级。Ⅳ级为重大风险,Ⅲ级为较大风险,Ⅱ级为一般风险,Ⅰ级为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风险等级以本单位单台(套)特种设备或充装活动的全部风险源辨识中结果最高等级确定(见附件2)。
 
  健全完善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各地要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原则,在使用单位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地方标准,明确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类别、评估分级的方法和依据。各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要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使用单位,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方式、重点内容等(见附件3),实行差异化、精确化动态监管,加大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监督检查的频率和力度,督促使用单位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自查自检,降低风险等级。对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要依法严格查处。
 
  (五)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依托现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加强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升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实现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和自治区、盟市、旗县应急处置三级联动。同时,进一步按类别细化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责任分工
 
  (一)自治区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负责牵头组织全区特种设备风险管控工作,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完善健全区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制定规范和配套文件;
 
  2.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区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开展情况及绩效考核;
 
  3.完善具有分类分级评定、隐患排查治理追溯、安全风险防控预警、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信息共享等功能的信息化系统;
 
  4.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公众提供和发布区域性、行业性重大风险公告警示、预警信息。
 
  (二)盟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负责组织落实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部署要求,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以行政区域为基本单位,根据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责任”的要求,划分出覆盖全辖区的特种设备监管网格,并落实监管责任人。
 
  2.组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力量对辖区内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点进行科学分析,确定其风险等级,细化管控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实施不同风险等级的差异化动态管控。强化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的监督检查,重点抽查辖区内特种设备较大风险及以上(橙色、红色)等级管控情况;
 
  3.负责汇总、填报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信息,审核、校正并统筹确定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风险等级,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
 
  4.编制本地区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等级表(红色、橙色),明确位置分布、风险类别、风险特征、管控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基础信息。每年根据风险点辨识管控情况,编制本盟市特种设备风险管控报告。配合、协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风险公告警示、预警信息。
 
  (三)旗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划分辖区内特种设备监管网格,并明确监管责任人。原则上以一个乡镇、苏木为单位,划分成一个网格;经济规模大或生产经营单位多的乡镇、苏木可以划分为几个网格;工业功能区可在乡镇、苏木网格外,单独划分成一个或几个网格;
 
  2.强化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的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落实相应的管控责任和措施,重点检查辖区内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安全风险(黄色、橙色、红色)管控情况及严重事故隐患整改落实到位情况,切实降低安全风险。
 
  3.收集、审核、校正、汇总、填报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风险管控等级和隐患排查治理数据信息,建立风险管控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对存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依法落实行政执法措施。
 
  4.编制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等级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明确位置分布、风险类别、风险特征、管控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基础信息。每年根据风险点辨识管控情况,编制本辖区特种设备风险管控报告。配合、协调旗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风险公告警示、预警信息。
 
  (四)市场监管所
 
  应配合协助、督促开展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点和安全隐患数据采集、调查、建档等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等级(蓝色、黄色、橙色、红色)管控情况及事故隐患整改落实到位情况,将风险点管控、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情况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内容,实施严格监管和有效指导。
 
  (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在实施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时,应协助安全监察部门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指导确定风险等级。在检验中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告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并及时书面报告旗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未设旗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的向盟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发现一般隐患时,应督促生产使用单位及时治理并确认隐患整改情况。
 
  (六)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体负责实施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建立全过程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建立健全以使用单位为主体的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3.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使用单位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辨识,安全隐患应逐台(套)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整改;
 
  4.负责将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上报所在地旗县(市、区)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加强信息化投入,积极利用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信息化平台开展风险防控工作,对重点作业场所、重要生产环节和重大危险源开展实时监控,提升预警预报和事故预控能力。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
 
  六、监管方法
 
  (一)Ⅰ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实行自行管理为主、抽查为辅的监管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1.充分发挥Ⅰ级单位履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自觉性,督促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加大对特种设备实施日常管理。
 
  2.通过学习宣贯、召开会议、专业培训、监督抽查等方式对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管,运用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信息化平台对使用单位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管理。
 
  3.对Ⅰ级单位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辖区内的Ⅰ级单位每年监督检查覆盖率不低于15%。
 
  (二)Ⅱ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实行常规性监管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1.通过要求使用单位与当地政府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等方式,促使使用单位落实管理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按照《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建立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监管责任人,按照现场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安全检查。要保证每年对Ⅱ级单位监督抽查率达到30%。
 
  3.对曾经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事故的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全面检查1次并认真核查整改落实情况,对曾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要认真核查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督促使用单位及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指导、帮扶使用单位建立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引导Ⅱ级使用单位向Ⅰ级使用单位过度。连续两次现场监督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可按Ⅰ级使用单位进行监管。
 
  (三)Ⅲ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实行严格监管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1.通过要求使用单位与当地政府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等方式,促使使用单位落实管理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对Ⅲ级使用单位必须精细监管、严格监管,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要求,制定计划,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配合实施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3.对Ⅲ级使用单位检查要做到“八查”和“八到位”:一查责任制,督促设备使用单位把责任层层落实,直到每个作业人员,实现责任落实到位;二查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督促单位把安全的各项具体措施落实到位;三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督促设备使用单位把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到位;四查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和人员的持证上岗,督促使用单位把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和人员持证上岗要求落实到位;五查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连锁装置的配备和定期检定,督促使用单位把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的要求落实到位;六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隐患整改,督促使用单位监控措施和隐患整改到位;七查使用单位的设备档案管理,督促使用单位设备档案建档到位;八查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应急装备和应急演练工作,督促使用单位把应急措施落实到位。通过开展精细监管工作,做到检查一批,完备一批,不断提高Ⅲ级使用单位的安全意识、安全管理水平和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
 
  4.对监督检查和检验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的,在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的同时,应加大检查频次,督促使用单位逐项整改,直至确认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或事故隐患已经消除。
 
  5.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且相关责任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消除事故隐患的,旗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事故隐患书面材料(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名称、情况简介、可能造成的后果、拟整改措施和整改目标等)提交旗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由旗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挂牌督办,同时报盟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如旗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挂牌督办整改有困难的,旗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请示旗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可将事故隐患书面材料上报盟市市场监管局,由盟市市场监管局按相关规定提交盟市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并将书面材料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6.对当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使用单位,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和防范类似事故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7.应指导、帮扶使用单位及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存在问题,特别是要理顺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逐步向Ⅱ级监管单位提升。
 
  (四)Ⅳ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实行加严监管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1.对Ⅳ级单位,每年监督检查2次(盟市和旗县各1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配合。
 
  2.及时向当地政府、安委会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企业违法情况、严重安全隐患情况。
 
  3.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建议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的使用单位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5.建立隐患整改督查制度,根据隐患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制定督查计划,实施挂牌督查及跟踪督查。
 
  6.对违法使用单位、严重隐患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举办学习班。
 
  7.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法使用单位,违法案件,通过适当渠道进行通报及曝光。
 
  七、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0年5月底前)
 
  1.学习研讨。组织全区各盟市市场监管局分管局长和监察机构负责人学习研讨,重点学习风险预防控制管理培训。
 
  2.制定实施细则。各盟市在学习调研和研讨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实施细则。
 
  3.动员培训。各盟市召开监管人员和生产使用单位培训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知识培训。
 
  (二)试点实施阶段(2020年6月—7月)
 
  1.组织实施。各地按照《方案》和《规范》建设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确定3-5家企业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试点。
 
  2.督查指导。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利用“滚动式”督查或现场指导等形式,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先进经验。
 
  (三)总结推广阶段(2020年8月—12月)
 
  1.自评。各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使用单位,对照《方案》和《规范》和相关要求,开展一次全面自评,总结成功经验,形成自评材料,11月10日前向当地旗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实施情况。
 
  2.汇总。各旗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方案》和《规范》对相关单位开展检查与考核,形成报告报送盟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检查、督查和考核情况和所辖旗县(市、区)报告,形成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建设实施材料,于11月底前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3.总结。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在各地上报的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实施情况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取得实效。各盟市市场监管局要对各旗县(市、区)局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各地和各使用单位在分类分级监管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同时,将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落后、行动迟缓的旗县(市、区)局通报并提请相关部门予以问责。
 
  (二)加强指导,提升服务效能
 
  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鼓励中小企业采取购买技术机构安全服务的方式,帮助开展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评估管控、安全培训、制定应急预案等工作;及时总结典型经验,把典型的标准、制度、管理方法推广到同类企业,以点带面,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做法。
 
  (三)加强监管,严格依法行政
 
  要综合运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暗访暗查、联合执法和重点执法制度,依法依规严格落实执法监管措施,严厉打击惩治违法违规使用特种设备行为,及时发现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使用特种设备、隐患整改不力和发生事故使用单位。
 
  (四)加强宣教,形成全民共治
 
  各单位要制定出台推动使用单位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级的政策措施,推动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全面推行推进风险管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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