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农药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 (桂农厅办发〔2022〕7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农药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 (桂农厅办发〔2022〕7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4-21 17:22:4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825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区农药行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有效防范农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农药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桂农厅办发〔2022〕72号
发布日期 2022-04-21 生效日期 2022-04-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区农药行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有效防范农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农药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压实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各类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主体职责,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聚焦农药行业中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关键环节,通过开展农药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彻底消除农药行业各类安全隐患,确保不出现严重安全生产事故。

二、排查整治重点工作

(一)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农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施药服务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主体责任。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是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二)检查农药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检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是否将安全生产的理念和要求落实到农药管理制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许可等行业管理中,落实到经营许可、市场监管及使用指导等各项业务工作中,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强农药生产监督指导

对全区农药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原药(母药)生产是否合法,农药制剂委托加工或受委托加工是否涉嫌租借登记证或者假冒其他企业登记证;原药、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原料仓库或储罐、受限空间(反应釜等)、有机溶剂抽料设备等重点场所和设施的安全和环保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有专门负责人定期对生产工艺、流程、装置、原材料等方面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有相应的排查记录;是否定期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是否编制有应急处置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

(四)加强农药经营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和整治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前22种农药〕,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未落实专柜销售、进销台账、溯源管理等管理制度,经营超过有效期产品,流动商贩无证销售鼠药等突出问题。检查和督促农药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采购和销售台账制度,按要求将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广西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等农药管理信息平台。重点排查经营门店和仓库等重点场所存在的消防、职业健康等安全隐患。

(五)加强农药使用监督指导

加强对蔬菜生产基地、重点农业龙头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药使用者的农药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者是否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无证农药、假劣农药,是否超范围使用农药,是否严格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和安全间隔期制度。

三、工作安排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药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列为全年重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根据农药行业特点,在关键时间,抓住重点环节、聚焦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做好农药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时间持续到今年年底。

(一)全面检查阶段(2022年5月底完成)。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组织农药管理、农业综合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植保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农药使用主体进行全面深入检查,详细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检查结果和整改要求反馈给被检查单位,督促整改。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其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监督检查次数。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督促整改阶段(2022年7月底前完成)。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被检查的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要求认真落实整改。被检查单位要制定整改方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技术指导等相关人员,对存在的问题逐项整改,并评估整改成效。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我厅,我厅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并约谈企业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责令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巩固整改成果及“回头看”阶段(2022年6—12月)。排查整改期间,各地要通过检查督导、定期巡查、跟踪落实等方式,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后的关键期,组织对监管对象开展“回头看”, 结合实际加大排查整治和检查力度,对事故易发多发的薄弱地区、部位和环节驻点督导,严防盲区漏洞,进一步巩固提升工作成效。

(四)抽查暗访阶段(全过程)。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不定期派出工作指导组到各地进行明察暗访,随机抽查对象为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单位和蔬菜种植基地等,查看检查记录和督促整改情况。对检查工作走过场,不及时跟踪整改情况,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及使用主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市县,我厅将在全区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农药行业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将督促整改责任逐项分解到各部门,责任落实到人。

(二)强化日常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登记造册,认真梳理本辖区农药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其列为日常监管重点,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彻底消除农药行业安全隐患。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农药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科学用药知识等宣传培训,提高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安全生产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严肃追责问责。对检查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的,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纪追责。

联系人:王佑成,联系电话:0771-2182604。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4月21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219)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3.43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