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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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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6-15 09:49:45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1499
核心提示: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部署要求,有效防范遏制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6-14 生效日期 2023-06-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部署要求,有效防范遏制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聚焦重点产品、重点对象、重点问题,多措并举、扶优治劣,着力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守牢守稳质量安全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聚焦重点工业产品,抓住质量安全关键环节、关键少数和关键风险点,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有效防范化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加强统筹、压实责任。强化部门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加大行刑衔接、行纪衔接力度,增强专项行动整体性和系统性。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发挥协同治理作用。

—标本兼治、扶治结合。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结合,深挖深层次矛盾和原因,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坚持扶优和治劣相结合,帮扶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努力消除风险隐患。

(三)主要目标。通过专项行动,查处一批不合格产品,清理一批问题突出企业,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例,移送一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企业,帮扶一批质量管理薄弱企业,提出一批需要完善的产品标准清单,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建立完善“隐患排查—风险整治—规范发展”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治理体系,严防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监管重点。

1. 重点产品。危险化学品(溶解乙炔、工业过氧化氢、六氟化硫、丙烯酸、环氧乙烷、液氯)、危险化学品车载常压罐体、水泥、电线电缆、化肥、消防产品(灭火器、灭火毯、灭火贴、逃生缓降器、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成品油、防爆电气、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和电池、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燃气用品(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燃气调压器、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燃气泄漏报警器)、烟花爆竹、老年用品(老年内衣、老人鞋类、老视成镜、老年手机、成人纸尿裤、电热毯、坐便椅、淋浴辅助器)、食品用纸包装和容器等制品、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农用地膜、安全帽等18种重点产品。同时,各地区结合实际,聚焦产业特点,对其他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重点工业产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2. 重点对象。重点产品生产销售企业集聚区、质量安全问题易发多发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的销售门店,以及舆情反映比较集中、消费者投诉比较多、在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查中多次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生产销售企业。

3. 重点问题。生产领域以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未检验出厂或出厂检验记录不全,以及生产过程存在偷工减料、掺杂掺假等问题为重点;流通领域以销售无证产品、产品一致性不符、质量低劣、产品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等问题为重点。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1. 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责任体系。以推进生产和销售单位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为抓手,指导督促生产销售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化解质量安全风险。

2. 组织企业开展质量安全隐患自查。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改,生产企业以原材料进货检验、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为重点环节开展自查,销售企业以销售来源不明、一致性不符以及质量低劣产品为重点问题开展自查。督促企业细化排查事项,建立台账清单,对发现问题实施精准管控、及时整改,确保“真整改”“改到位”,并保留整改记录。对自查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督促企业主动报告并积极化解。

(三)强化监管部门责任。

1. 组织开展质量安全隐患现场排查。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对象、重点问题,对生产销售单位进行现场排查检查。对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重点检查关键原材料、生产过程、出厂检验等关键质量控制点是否到位,生产场所、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其他类型生产单位,重点检查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情况。对销售单位,重点检查进货验收制度、销售台账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销售来源不明、假冒伪劣产品等情况。

2. 加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监控力度。聚焦问题多发和高风险领域,构建科学高效精准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机制。完善风险信息采集网络,注重从监督抽查、生产许可、认证监管、执法打假、缺陷召回、投诉举报、舆情事件等日常监管中发现和反馈风险隐患信息,实现动态监测。制定发现风险预警响应和处置预案,抓早抓小,实现质量安全风险早预警、早处置,防止小风险变成大隐患。

3. 强化监督抽查后处理。加大流通领域、网络销售和农村市场监督抽查力度,对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强化区域协同,实施质量安全责任生产流通双向追查。对2年内2次及以上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组织专门现场检查。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要进行约谈,督促企业及时纠正问题,消除隐患。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回头看”,对处置工作不力、进度落后的,予以敦促提醒、约谈、通报。

4. 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对排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要及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存在无证生产、假冒伪劣、以假充真等严重违法企业,要依法依规将其列入市场监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于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违法企业,发证单位要依法撤销其相关证书。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组织公布典型案例,强化震慑效应。

5. 开展质量技术帮扶。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产品、重点问题,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技术帮扶,通过“巡回问诊”“质量会诊”“质量培训”等方式,帮助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消除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建立健全质量技术帮扶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后期跟踪,确保帮出实效。

6. 完善有关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持续推进重点工业产品国家标准制修订。根据重点产品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一批需要完善的产品标准清单。组织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等加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宣贯培训力度;鼓励行业、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引导企业依标生产、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7. 加强认证监管工作。加强对重点产品中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的监督检查。在生产领域重点检查出厂产品是否全部获证并加施CCC标志,产品标识标注信息与CCC证书内容是否一致;在流通领域重点检查销售产品的CCC证书是否有效;依法查处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目录,但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以及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等违法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工作专班,细化重点检查事项,层层细化分解任务,压实属地监管责任、行业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国务院质量工作考核和平安中国建设等重要评价指标。

(二)强化智慧赋能。要运用“工品查”小程序,及时采集上报排查治理基本情况。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各地数据采集上报情况加大整合力度,统一跟进、动态调度、即时共享。

(三)强化应急处置。要建立早报快报机制,对质量安全事故、重大质量安全事件保持高度敏感,第一时间向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要提升应急处突能力,加快完善应急指挥调度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强化基层应急装备配备,贴近“实战”开展演习演练。

(四)明确进度安排。要把握工作进度,扎实有序推进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今年8月底前完成隐患排查工作,对现场排查和监督抽查发现的风险隐患要及时处置、动态销号清零;10月底前完成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专项工作。对重点问题、重点行业、重点区域,要适时开展“回头看”“反复查”,进行再整治、再提高。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于8月底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11月底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并填报附表(报送方式:“总局工作门户”—“公文交换系统”—“上报公文”—“发送”—“质量监督司”)。

联系人:质量监督司  刘莹  010-82260330

附件:   附件1+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典型案例台账.docx

   附件2+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docx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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