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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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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6-02 14:29:27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257
核心提示: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着力打造“六最”营商环境,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6-02 生效日期 2020-06-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应急局,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着力打造“六最”营商环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监管责任
 
    (一)明确监管职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结合权责清单,在国家和我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全面梳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对象、监管范围、监管依据等,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管。监管事项要逐条明确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机构及承办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及时对监管事项进行动态调整。(政策法规处牵头,人事处、教育训练处、预案管理处、火灾管理处、煤矿综合处、煤矿执法处、煤矿地质处、煤矿通风处、煤矿机电处、危化处、非煤矿山处、冶金工贸处、规划财务处、行政审批处、防汛抗旱处配合,市、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二)厘清监管责任。对“一枚印章管审批”后实现审管分离的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审批和监管部门要建立信息双向沟通机制,加强审管衔接;对未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的事项,由审批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同步调整监管层级,确保权责一致;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加强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牵头,危化处、非煤矿山处、冶金工贸处、规划财务处配合,市、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三)区分监管事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编制、报批、印发、报备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搞好相互衔接,避免监督检查缺位或者重复。省应急管理厅在履行好自身监管职责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在规则和标准制定、风险研判、统筹协调等方面的作用,指导全系统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把加强公正监管作为重点,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政策法规处牵头,行政审批处、教育训练处、预案管理处、火灾管理处、煤矿综合处、煤矿执法处、煤矿地质处、煤矿通风处、煤矿机电处、危化处、非煤矿山处、冶金工贸处、规划财务处、防汛抗旱处配合,市、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二、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
 
    (一)建立健全监管规则。省应急管理厅结合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分行业制定分类分级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对边界模糊、执行弹性大的监管规则和标准,要抓紧清理规范和修订完善。(危化处、非煤矿山处、冶金工贸处负责,市、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二)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在落实好国家标准的同时,结合实际,推进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研究制定,严格依法依标准开展监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标准,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并承诺执行落实,推动有关标准与国际接轨互认。适应新经济新技术发展趋势,及时修订调整已有标准。加快新产业新业态涉及安全生产的标准的研究制定。(政策法规处牵头,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配合,市、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三)规范监管行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标准规则,按照统一的规范细化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逐一明确具体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等,纳入山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对每一项监管事项,要编制监管工作指引,明确监管内容、方法、依据以及检查结果处理的具体要求等,提升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政策法规处牵头,预案管理处、火灾管理处、煤矿综合处、煤矿执法处、煤矿地质处、煤矿通风处、煤矿机电处、危化处、非煤矿山处、冶金工贸处、规划财务处、行政审批处、防汛抗旱处配合,市、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三、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
 
    (一)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以及有关监管投诉举报数据,信用中国(山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等重要监管平台数据等,要及时汇聚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大数据中心。监管结果信息要及时归集到相关市场主体名下。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构建风险预警模型,对相关风险进行精准识别,提前预警。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和反馈处理。省应急管理厅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规范要求和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五个一”要求,统筹推进省市县三级监管信息化建设,并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对接联通。积极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政策法规处、科技信息处牵头,有关处室配合,市、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二)提升信用监管效能。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依法依规建立完善权威、统一、可共享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大力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制定完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依据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强化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异议信用信息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调查统计处牵头,有关处室配合,市、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三)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运用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健全跨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推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最大程度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干扰。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抽查结果要分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信用山西”网站、山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全面进行公示。(政策法规处牵头,有关处室配合,市、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四)对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省应急管理厅根据高危行业领域风险特点,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明确重点监管事项、程序、方法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主体风险等级,加大对重点监管对象的检查力度和频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要通过风险分析方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使用、检测、监管等各环节安全责任,守住安全底线。(政策法规处牵头,有关处室配合,市、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五)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围绕鼓励创新、促进创业,探索科学高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新生事物发展规律研究,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采取审慎包容监管,促进新动能健康成长。对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要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引导或处置;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以创新之名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有关处室按职责分别负责,市、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六)依法开展案件查办。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综合运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依法进行惩处。对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的苗头性问题,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主要采取约谈、劝诫、责令改正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停工停产或撤销吊销相关证照,涉及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建立完善违法严惩制度、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高昂成本,有效震慑违法行为。(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市、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四、构建协同监管格局
 
    (一)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并主动接受本级人大监督。要加快转变传统监管方式,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建立健全部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同监管机制,优化监管力量,形成监管合力,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提升监管能力和效率。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加强对监管履职情况的监督考核。(有关处室按职责分别负责,市、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二)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制,促使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方面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义务。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强化员工安全教育,加强内部安全检查。规范企业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强年报公示,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推动企业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加快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有关处室按职责分别负责,市、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三)提升行业自治水平。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地方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制定发布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或参与公益诉讼、专业调解工作。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评奖、认证等行为。(有关处室按职责分别负责,市、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整合优化政府投诉举报平台功能,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力争做到“一号响应”,及时回应。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培育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开展信用评级和第三方评估。发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专业机构的服务监督作用,在监管执法中更多参考专业意见。强化舆论监督,在门户网站设置监管曝光台,持续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有关处室按职责分别负责,市、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五、提升监管规范性和透明度
 
    (一)规范行政检查和处罚。对现场检查事项进行全面梳理论证,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检查事项,着力解决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对重复处罚、标准不一、上位法已作调整的事项及时进行精简和规范。加强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加大对企业吃、拿、卡、要等行为的惩处和问责力度。(政策法规处牵头,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配合,市、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都应对社会公开。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政策法规处牵头,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配合,市、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三)健全失职问责、尽职免责办法。将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将建立监管履职评估评价体系,评估结果要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和问责依据。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促进监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加快完善尽职免责办法,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线,对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出现问题的,应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符合条件的要予以免责。(人事处、政策法规处牵头,有关处室配合,市、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六、加强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二)统筹监管力量。结合简政放权和“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加强审管衔接,根据职责任务变化,科学配置审批和监管执法力量,切实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建设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的监管执法队伍,扎实做好技能提升工作,大力培养“一专多能”的监管执法人员。推进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保障基层经费和装备投入。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促进监管工作高效、监管结果公开。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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