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开展渔业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设置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渔业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设置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5-18 02:26:41  来源:黑龙江渔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1917
核心提示: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进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的通知》(农渔发〔2020〕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省农业农村厅下发了《黑龙江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管理办法(试行)》。为确保我省2020年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顺利开展,现启动渔业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设置工作。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5-18 生效日期 2020-05-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 关于开展渔业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设置工作的通知.doc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进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的通知》(农渔发〔2020〕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省农业农村厅下发了《黑龙江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管理办法(试行)》。为确保我省2020年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顺利开展,现启动渔业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设置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渔业官方兽医确认工作
 
    (一)准确把握渔业官方兽医资格条件
 
    渔业官方兽医是指经省农业农村厅确认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负责出具检疫证明等文书的渔业兽医工作人员。应具有水生生物相关专业知识(学历)或者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经历2年以上,具备基本检疫能力,从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正式在职在编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受过开除、辞退、刑事处罚处理的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不得确认为渔业官方兽医。
 
    (二)严格执行确认程序
 
    1.个人申报。符合渔业官方兽医资格条件的人员,须如实填写“黑龙江省渔业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申报表”(以下简称“个人申报表”,附件1),并于5月25日前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2.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个人申报表进行真实性审核,并予以公示。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于6月1日前,将个“个人申报表”(一式三份)和“渔业官方兽医汇总表”(附件2)分别盖章上报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3.市级审查。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配置各县级渔业官方兽医分布,并对县级申报人员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于6月8日前,将“个人申报表”和“渔业官方兽医汇总表”分别盖章上报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
 
    4.省级确认。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查公示合格后,发文确认渔业官方兽医资格,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纳入全国官方兽医统一管理。
 
    二、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设置工作
 
    属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标准,科学合理设置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要实现全域覆盖,进一步服务企业,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1.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设置。符合申报标准的申报点,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填写“黑龙江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附件3),并于6月19日前报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2.市级审查。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配置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分布,并核实申报点信息。审查合格后,于7月3日前,将“汇总表”盖章上报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
 
    三、强化组织领导
 
    各市县要充分认识渔业官方兽医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确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依法履职尽责,将其纳入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审查上报工作。各地在做好渔业官方兽医确认工作的同时,要提前研究确定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牵头负责和参与协助部门,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相关机构的职责,理顺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联系人:韩鹏、宁博
 
    联系方式:0451-84615081  15045850525
 
    电子邮箱:15045850525@163.com
 
    附件:1.黑龙江省渔业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申报表
 
    2.黑龙江省渔业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申报汇总表
 
    3.黑龙江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情况汇总表
 
    4.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进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5月5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03) 法规动态 (2743)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1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