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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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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2-15 09:06:56  来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567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进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的通知》(农渔发〔2020〕7号)要求,自2020年开始,全面推进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现将《河北省全面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2-14 生效日期 2022-02-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村局,秦皇岛、沧州市海洋和渔业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进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的通知》(农渔发〔2020〕7号)要求,自2020年开始,全面推进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现将《河北省全面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6月2日

河北省全面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

2019年,我省在部分市组织开展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十厅局《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实施意见》(冀农发〔2020〕19号)有关部署,推进我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实现全覆盖,在试点基础上,结合全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推动高质量渔业发展为目标,坚持依法履职尽责、依法行政,积极探索、率先谋划、科学实施,规范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不断完善水生动物防疫监控计划,健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体系,建立规范化、可操作的检疫操作规程。加强科学指导、推广成功经验、强化技术支撑,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全面有序开展,有力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

二、工作职责

依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结合机构设置实际,省厅渔业处会同兽医处负责全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省农业综合执法局负责执法工作,省渔政执法总队参与协助,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技术支撑。各地农业农村(海洋和渔业)局要切实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沟通协助,理顺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主要工作

(一)健全渔业官方兽医队伍。在2019年全省渔业(从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的基础上,省厅继续依法组织开展渔业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常态化。培训合格人员,经省厅审核并发文确认其渔业官方兽医资格,合格名单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纳入全国官方兽医统一管理。同时要依法积极加强渔业官方兽医队伍能力建设,积极开展渔业官方兽医技能培训和资格确认,加强相关法律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升检疫执法业务水平。到2022年底,力争全省渔业官方兽医资格确认达到400人。

(二)实行电子检疫出证。2020年底前,省厅将建设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系统,并与全省动物产地检疫系统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电子出证。到2022年底,力争实现全省水产苗种出售产地检疫申报检疫率100%,检疫合格电子出证率100%的工作目标。各地要认真核对本辖区企业所持有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信息,于2022年底前全部上传至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系统,并随时更新有关信息数据,实现信息实时准确共享,有力推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同水产苗种生产管理相结合,切实提高全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各地要依法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10月底前,有关县(市、区)要合理设置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并主动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相关信息,采取网上申报等多形式便民措施。对受理的检疫申报,渔业官方兽医和协助检疫的技术人员根据时限要求到现场进行临床健康检查,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有关操作规程开展检疫,规范出具有关检疫文书。

(四)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监控工作。省厅根据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需要,组织制订全省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具体负责省级监测计划的组织实施,并分别于每年5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省、国家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当年的省、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结果等信息上传至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系统。各市、县(区)结合省级监测计划于6月上旬制定出本辖区监测计划,尽量扩大监测范围,特别要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品种的疫病监控工作,发生疫情及时上报,为我省检疫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五)加强苗种疫病执法监督。检疫工作要严格依照国家鱼类、甲壳类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和范围实施检疫,不得扩大检疫对象和范围。各级要逐步完善提升水生动物检疫监督执法能力,切实履行好水生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职能,保障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顺利开展。渔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综合执法或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监督检查。各地执法单位要切实规范程序和文书,对经营和运输水产苗种未附检疫证明、跨省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农业农村部将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随着当前水产苗种流通日益频繁和扩大,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从源头严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传播十分必要。各级农业农村(海洋和渔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此项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依法尽职尽责,并将其纳入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定牵头负责和协助部门,落实职责分工,理顺工作机制,坚持依法行政。

(二)加强基础设施能力建设。各级农业农村(海洋和渔业)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方经费和项目支持,提升基础设施能力建设。要强化检疫申报点建设,根据检疫工作实际,按照便捷、高效原则设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产地检疫工作正常运转。支持基层实验室增配设施设备和加强人员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实验室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提高检测规范性和准确性。

(三)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各级农业农村(海洋和渔业)部门可通过短信、微信、互联网、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条例办法,以及《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十问十答》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教育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在捕苗、出售和运输前主动申报检疫,水产养殖单位购买苗种及时索要检疫合格证明的意识,提高全省水产从业人员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守法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与执法环境。

(四)完善保障工作体系。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动态监控系统,有效跟踪苗种企业生产、购苗、发病、销售和运输等情况,实现全过程监控。渔业、兽医、农业综合执法、动物卫生监督、农业综合执法、渔政执法和水产技术推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努力提高我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水平,不断完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保障工作体系。

各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请于6月底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渔业处;至2022年底前,每年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工作总结请于当年11月15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渔业处。

 地区: 河北 
 标签: 农业 产地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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