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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皖农渔〔202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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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7-21 16:15:35  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907
核心提示: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预防和控制水生动物疫病传播,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发布单位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皖农渔〔2020〕90号
发布日期 2020-07-21 生效日期 2020-07-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安徽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实施细则.doc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现将《安徽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已加载至“安徽动物检疫票证电子化管理系统”,可在安徽省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管理系统(http://anhui.8918.biz/Login.aspx?cmd=exit)下载“安徽省电子出证客户端”后安装。

    二、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公布2019年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结果的通知》(农渔养函〔2019〕86号)所列实验室作为我省具有资质的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如实验室名单有调整,以最新名单为准。

    三、7月31日前,请各市汇总报送所辖县(市、区)(省直管县市由所在市汇总)具体承担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部门名称、联络人信息(姓名、办公室电话、手机号码),同时报送已取得渔业官方兽医资格的实际从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工作人员信息(姓名、出证地点即渔业主管部门名称、手机号码),以便分配系统帐号。

    四、8月31日前,请各市、县(市、区)及时在安徽政务服务网后台认领“水产苗种检疫合格证明审批”事项,制定实施清单,公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市为单位到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集中领取。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电话:0551-62653775;邮箱:747291228@qq.com。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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