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民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管理规定〉等八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林铎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哈尔滨市民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管理规定》等八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我市的新发展战略提供优良的法制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八件规章予以废止:
一、《哈尔滨市民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管理规定》(1987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哈政发[1987]109号);
二、《哈尔滨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1989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
三、《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发布);
四、《哈尔滨市民族工作若干规定》(1993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五、《哈尔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1994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
六、《哈尔滨市肉灌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发布);
七、《哈尔滨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办法》(2003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99号令发布);
八、《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遗址保护管理办法》(2009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