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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粤动防指办〔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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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4-13 15:52:39  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416
核心提示:当前全国正处于恢复生猪生产的关键时期,种猪仔猪调运频繁,违法违规调运行为时有发生,近期发生的多起家猪非洲猪瘟疫情均由违法违规调运引发。为有效控制非洲猪瘟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行为,保障生猪规范有序调运,为恢复生猪生产营造健康安全发展环境,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农牧发〔2020〕16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即日起至5月底在全省组织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发布单位
广东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广东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发布文号 粤动防指办〔2020〕6号
发布日期 2020-04-13 生效日期 2020-04-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相关附件:关于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附件1-3).docx
各地级以上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当前全国正处于恢复生猪生产的关键时期,种猪仔猪调运频繁,违法违规调运行为时有发生,近期发生的多起家猪非洲猪瘟疫情均由违法违规调运引发。为有效控制非洲猪瘟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行为,保障生猪规范有序调运,为恢复生猪生产营造健康安全发展环境,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农牧发〔2020〕16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即日起至5月底在全省组织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切实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切实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猪家禽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9〕25号)各项要求落到生猪生产全产业链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行为,严格生猪养殖、经营、运输、屠宰等环节监管,抓细抓实抓到位,进一步控制非洲猪瘟疫情传播,切实保障生猪生产安全。
 
    二、严把“六关”抓整治
 
    (一)加强场户管理,严把饲养“源头”关。各地要进一步落实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属地管理责任,推行省级定点联系市,市级定点联系县,县乡通过包场包户等方式,将生猪养殖场户防疫监管、疫情排查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推行监管人员网格化管理。落实生猪养殖场基本信息备案制度,实现规模猪场全覆盖,认真查验销售仔猪的养殖场有关资质,督促养殖场向购买者提供仔猪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等信息。切实加强生猪养殖环节非洲猪瘟疫情监测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养殖“源头”干净。要高度关注网络销售动态,落实专人对各种网络平台涉及本地的销售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研判,对于生猪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当地均价的养殖场户,要列入重点监控,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抽样检测,严防染疫生猪调出。
 
    (二)加强产地检疫,严把生猪出栏关。各地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调运监管 打击“炒猪”行为 保障生猪养殖业安全的紧急通知》(粤农农电〔2020〕5号)有关要求,加强产地检疫申报管理,督促养殖场户等落实检疫申报主体责任,按照规定时限提前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严格按规程实施生猪产地检疫,强化资料审核查验、临床健康检查等关键检疫环节;科学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工作,对跨省调运种猪、仔猪要按照调运数量种猪100%、仔猪10%(不足10头的全部)抽样进行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具检疫证明。规范产地检疫证明领取、使用和管理,加强检疫证明电子出证账号、生猪耳标和动物检疫专用章管理,明确出证人员的权限和责任,严禁“隔山出证”、倒卖检疫证章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调运环节监管,严把流通运输关。各地要以县域为主,在本地高速公路出入口设置检查卡口,协调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对运猪车辆开展检查,建立查验台账,安排专人值班。发现“三无”调运生猪(无检疫证明、无牲畜耳标、无备案车辆)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顶格处罚。对违规调运的生猪进行非洲猪瘟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生猪,予以无害化处理,相关费用均由货主承担且不予补助。建立生猪运输车辆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运猪车辆取消备案。
 
    (四)加强落地监管,严把到达接收关。严格落实省外入粤生猪落地监管,省外生猪产品和非中南区生猪入粤推行备案管理。对用于屠宰的生猪,要严把入场关,做好查证验物、临床检查工作,及时回收产地检疫证明,严防产地检疫证明流失;要严格落实非洲猪瘟企业自检、官方兽医派驻“两项制度”,督促屠宰企业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对于继续饲养的生猪,要督促落实跨省调运生猪落地24小时报告制度。严格履行跨省调运种猪隔离观察制度,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落实省外生猪及其产品入粤指定通道管理,严厉查处未经指定通道的生猪及其产品;从省外调入生猪的屠宰企业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指定道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使用中南区运猪通对入场生猪进行查验核销。
 
    (五)加强全链条监管,严把信息对接关。要依托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等信息化平台,逐步探索建立生猪免疫数量与检疫申报数量相结合、产地检疫与运输监管相结合、启运地出证与目的地反馈相结合的动物检疫全链条信息化监管模式。加快推进生猪养殖场户基本信息、免疫信息电子化建设,严把产地检疫出口;在运输环节依托电子出证系统查证验物,做好监督检查痕迹化管理;完善生猪运输车辆信息化管理,及时将现有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按《转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启用国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的通知》要求录入到国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并尽快完成审核上报;推进将生猪到达信息和屠宰场入场信息及时录入电子出证系统,做到信息实时共享。
 
    (六)严打违法违规行为,严把监督执法关。认真组织核查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线索,通过监督检查、明察暗访、接访举报等方式,对辖区内是否存在非法调出调入生猪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密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跨区域合作,加强线索通报和信息会商,对涉及跨地区调运的违法违规调运行为要一查到底。督促电子商务平台履行资质审查等主体责任,强化对虚假宣传和虚假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经营、运输染疫猪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执法力度,对各类违法违规调运行为要及时固定证据,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部署实施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4月10日—15日)。各地要及时传达、部署专项整治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保专项整治有序开展。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4月15日—5月25日)。各地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全面落实专项整治各项部署。要深挖一批疫情隐患线索,严打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以专项整治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生猪养殖、调运、屠宰行为,保障生猪恢复生产秩序。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0年5月26日—6月1日)。各地要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认真梳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漏补缺。认真组织研究下一步工作方案,完善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的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生猪调出地、调入地要充分利用本地区网格化管理队伍,切实做到守土有责,严防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加强巡查督导,实行分片包干,确保严把“六关”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指导服务。各地既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也要维护生猪市场正常流通秩序,保障生猪有序调运,不得层层加码禁运限运、设置行政壁垒。要采取有力措施,为生猪养殖场户增养补栏创造便利条件,促进生猪生产加快恢复。
 
    (三)强化情况报送。各地要督促辖区内以县(市、区)为单元,建立镇(乡)村生猪养殖场户网格化管理制度,于4月17日、5月15日前两次报送各市生猪养殖场户监督网格化管理人员名单和包场包户情况以及市级定点联系县级情况;于6月2日前报送各市专项整治总结和查处的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典型案例。同时各地要认真调度本辖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周五下班前将专项整治动员部署情况、严把“六关”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情况以及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等其他工作情况报送我办。
 
    (四)强化信息宣传。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规范生猪调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大声势。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广大养殖场(户)共同防范、及时举报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通过发放“明白纸”、开展专题讲座等方式,向养殖场户宣传“非洲猪瘟危害大,不能购买来源不明、未经检疫的仔猪”“检疫要提前申报,不能随报随检”“养殖和防疫档案要真实齐全,不能弄虚作假”“检疫证明要与生猪一同交付,防止检疫证明用于违法违规调运”等内容,推动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对在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并做好典型事迹宣传。
 
    广东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
 
    (联系人:兽医与屠宰管理处邓国东  联系电话:020- 37289315,传真:020-37288406,电子邮箱:nyncttzgl@ 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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