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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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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4-13 09:30:33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98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构建具有山东特色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20〕6号
发布日期 2020-04-10 生效日期 2020-04-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构建具有山东特色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总要求,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2021年年底前,实现监管法治化、制度化、智慧化。2025年年底前,建成具有山东特色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机制。
 
    二、厘清监管责任
 
    (一)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审批与监管衔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审管一体事项,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事项,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对于采取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取得审批的,由审批部门负责处置,主管部门负责后续监管;对取消行政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可通过联合执法方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联合执法制度由各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予以明确。
 
    (二)厘清监管事权。对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边界清单确定的职责依法监管;各市政府制定本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的地方,由市、县(市、区)政府明确本辖区部门职责边界。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的县(市、区),相关审批或主管部门要支持配合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健全监管规则标准
 
    (三)强化标准供给。积极主导和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时制定地方标准,重点加强对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等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领域的标准建设,督促市场主体对照标准依法经营,政府部门依照标准开展监管。完善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推广“标准+认证”模式,推动先进标准实施。
 
    (四)健全执法制度。具有市场监管职责的省有关部门年初要制定检查计划并到省司法厅备案。市、县(市、区)监管部门应当科学制定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推动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
 
    四、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
 
    (五)实施信用监管。完善信用信息归集机制,以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为枢纽,统一数据共享出入口。利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数据资源,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推行信用承诺制度、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规范黑名单制度。推行“信用+政务服务”“信用+行政监管”等,提高信用信息在监管服务中的运用水平。
 
    (六)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适当扩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面。将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根据风险类别,实施差异化监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公示。
 
    (七)加强监管信息化运用。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部门监管平台互联互通,推进监管数据归集共享。健全“互联网+监管”系统风险分类、风险预警、风险分析、联合监管等功能,运用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提高监管业务支撑能力。
 
    (八)强化重点领域监管。建立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重点监管清单,对清单事项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严格监管。制定重点领域安全管理标准,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和可追溯机制,在重点监管事项技术领域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发挥专业服务机构作用,实现“标准引领、智慧监管”。
 
    (九)创新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创新产业“试错”机制,在守住安全底线前提下,给予市场主体适当包容期。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对初次轻微违法的市场主体免于行政处罚。建立产业预警机制,对短期反复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经行政指导仍未改正的,移入重点关注企业名单,发出监管风险预警。
 
    五、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十)加强政府协同监管。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领域探索建立综合监管机制,整合相同或相近行业监管事项,科学确定参与部门,实施综合监管。各综合监管领域日常监管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主、专项整治联查为辅,充分发挥监管资源的综合效益。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案件移转、情况通报和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增强执法合力。
 
    (十一)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全面实施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我管理,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纳税申报等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提升行业自治水平。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制定发布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企业信用档案,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失信监督等方面的引导规范作用。
 
    (十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整合投诉举报平台,畅通监督投诉渠道。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爱山东”等平台,提供违法违规线索。发挥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认证检验检测、公证、仲裁、税务等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关注和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要深刻认识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细化实化监管措施。突出事中事后监管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抓好责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协调督导,定期总结评估,适时将落实情况报告省政府。
 
    (十五)强化资源保障。推进人财物等资源向基层下沉,保障基层经费和装备投入。强化现代科技手段应用,推动审管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举措落到实处。
 
    (十六)强化督促指导。各级政府要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和指导,对市场监管效能进行评估,落实行政问责机制,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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