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1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部门”。
二、第十七条中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规划、科技、海洋、农业和环境保护等部门”修改为“由市自然资源、科技、农业和生态环境等部门”。
三、第二十条中的“市经贸部门”修改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四、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市经贸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部门”修改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
五、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和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健全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八、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将第二款中的“餐厨垃圾”修改为“厨余垃圾”。
九、第三十八条中的“推进环境宜居城市、幸福村居建设,使居民享受良好的居住条件、公共设施和生态环境”修改为“推进环境宜居城市建设,使居民享受良好的居住条件、公共设施和生态环境”。
十、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鼓励建设绿色建筑。本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对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的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