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28 09:08:19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411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使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出得去、退得回,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将有关事宜进行公告。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
发布日期 2020-03-27 生效日期 2020-03-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使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出得去、退得回,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
 
  二、申请开展退货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应当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四、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
 
  五、退货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20年3月27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地区: 中国 
 标签: 跨境电子商务 出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2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