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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环环评字[202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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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26 04:11:33  来源: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1414
核心提示: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实施行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环评审批服务,现将《吉林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各相关单位。 实施细则要求规范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严格执行环评豁免、充分衔接排污许可、切实强化指导服务、加强第三方服务管理。
发布单位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吉环环评字[2020]11号
发布日期 2020-03-26 生效日期 2020-03-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吉林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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