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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面推动农牧业企业加快复工复产的指导 (内农牧产发[202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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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23 09:14:5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浏览次数:1267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加快企业复产复工的要求,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依法保障和积极推动农资、养殖业、农牧业龙头企业等尽快复工复产,努力夺取疫情防控和农牧业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双胜利”,制定本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发布文号 内农牧产发[2020]69号
发布日期 2020-03-20 生效日期 2020-03-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盟市农牧局,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加快企业复产复工的要求,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依法保障和积极推动农资、养殖业、农牧业龙头企业等尽快复工复产,努力夺取疫情防控和农牧业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双胜利”,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优化行政审批,促进复工复产
 
  各级农牧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农牧业“放管服”改革,转变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许可事项取消下放、优化整合,不断规范审批事项和行为,及时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中审批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农牧业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便利服务。
 
  (一)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各地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分区分级原则,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一是农资企业许可证照续展。疫情防控期间,农牧业企业许可证(登记证)到期或超过续展申报期,且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提交申请的,可延期提交;许可证(登记证)审批完成前原证件视为有效(含已受理未办结事项),疫情解除后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二是临时免除现场核查相关程序 。疫情期间,农牧业企业涉及现场核查(评审)的审批事项将临时免除相关程序,依据相关材料及真实性承诺书履行审批。疫情解除后,组织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进行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依法处理。
 
  (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各级农牧部门要分级分类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创新审批“绿色通道”,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一是对兽用消毒剂类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实行优先审批,即报即办,以满足畜禽养殖场防疫急需。 二是对增加产品品种等审批事项,因疫情无法提供盟市、旗(县)书面审核意见的,可网络上传审核资料,予以按时审批。 三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特别是复工复产重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实现“不见面”审批,不需要现场核查(评审)程序的,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资料办理。
 
  二、加强指导服务,推动复工复产
 
  各级农牧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全力抗疫情促生产八条措施》(内农牧办发〔2020〕33号),加大农牧业企业指导服务力度,引导辖区内农资、养殖业、农牧业龙头企业尽快全面复工复产,保障“菜篮子”产品和农资供应,加强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安全有序推进农牧业生产各项工作。
 
  (一)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加强对农牧业企业的宣传培训引导,落实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企业复工复产的要求,按照“一企一策”指导企业制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方案,全面推动农牧业企业复工复产,建立员工基础信息台账,严格落实体温检测、消杀防疫、登记报告等防控措施。指导企业做好人员管控,对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餐厅等重点区域,全面彻底消毒。指导农牧业企业科学安排生产计划,按需组织生产和物资采购,确保及时供应、平稳运行,完善疫情安全生产预案,排查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二)加强企业调度服务。各地要加强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复工复产情况调度,及时掌握企业生产运行情况,建立农牧业企业复工复产台账,实行清单制管理、“一对一”定点包保服务,协调解决农牧业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动为企业提供农畜产品市场信息等咨询服务,主动对接企业用工需求,及时帮助企业发布用工信息。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农牧业企业打通复工复产“堵点”,确保企业所需原料、设备等生产资料运得进来,企业产品运得出去,畅通产业链条。
 
  三、激活市场活力,加快复产复工
 
  各级农牧部门要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风险等级调整要求全面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严格落实“外防输入”满足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激活农畜市场活力,全区农畜市场主体可自行恢复营业。各地不得再设置复工复产前置约束条件,不得索要证明、不得采取审批或备案等方式延缓企业开工。
 
  (一)恢复活畜交易市场。各地农牧部门要积极推动符合防疫条件的活畜交易市场开放和农贸市场活禽交易,鼓励活畜交易经纪人开展活牛活羊交易活动,加快牛羊出栏进度,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加快农畜产品流通。各地农牧部门要督促检查市场开办方和经营者对宰杀、销售活禽场所及时进行清洗消毒,严格落实过夜零存栏、一日一清洗、一日一消毒制度,配备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活禽、活畜粪便、污物等要按照规定进行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
 
  (二)恢复屠宰企业产能。各地农牧部门要积极帮助屠宰企业完善各项防疫措施,避免以完善防疫措施为由,关闭已复工复产的屠宰企业。对未复工复产的屠宰企业“一对一”帮助解决困难,引导屠宰企业复工复产,恢复产能。要督促屠宰企业保障职工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用品供给,做好进场人员体温检测和运输车辆消毒工作,做到疫情防控和稳产保供“两不误”。
 
  四、强化保障措施,推进复工复产
 
  各级农牧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精准有序推动农牧业企业复工复产, 促进人财物有序流动、产供销有机衔接、备春耕全面到位,做到疫情防控和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和“两不误”。
 
  (一)成立推进工作专班。各级农牧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挂帅的工作专班,选调熟悉业务人员进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继续督促指导农牧业企业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规定,强化防控主体责任,建立调度会商、情况通报等工作机制。采取“企业管家”“企业服务包”等举措,强化企业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通过“下沉”服务的方式解决企业复工复产困难。各地工作专班要设立投诉电话,开展在线咨询服务,接受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咨询,统筹解决复工复产擅自设置条件、人员通勤困难、货物运输受阻、过度执行过时政策等突出问题。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取消不合理限制,为企业复工复产创造条件。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减税降费、信贷支持等扶持政策措施,抓好国家疫情重点保障企业专项低息再贷款和自治区农牧企利益联结机制融资担保贷款等政策,鼓励各地出台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和环节专项补贴政策,加大对农牧业中小企业、龙头企业和稳产保供重点企业等帮扶力度,努力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切实完成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的重点任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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