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沪环规〔2020〕1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沪环规〔2020〕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16 10:29:50  来源: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平台  浏览次数:2236
核心提示: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规划资源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上海市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划定和调整专项规划》和《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2017版)》中明确的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上海市域城镇空间(城市开发边界)等纳入禁养区。本方案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其他规划中对禁养区范围划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发布单位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沪环规〔2020〕1号
发布日期 2020-02-20 生效日期 2020-02-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5-03-3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人民政府:
 
  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 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的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规划资源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2月20日
 
  上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优化本市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 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三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为出发点,以卓越全球城市的生态环境安全为落脚点,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划定本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范围,推动本市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畜禽产品稳定充足供应,坚决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促进生态环境与畜牧生产协调、健康、永续发展。
 
  二、适用对象
 
  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100头以上的牛、3万羽以上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上海市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划定和调整专项规划》
 
  《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2017版)》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
 
  四、划定结果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确定将以下范围纳入禁养区:
 
  1.《上海市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划定和调整专项规划》和《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2017版)》中明确的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2.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上海市域城镇空间(城市开发边界)。
 
  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规定的“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
 
  以上范围均不含本市国土空间以外的水域或滩涂。
 
  本市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城市开发边界调整时,禁养区范围做相应调整。
 
  五、其他要求
 
  在禁养区以外区域,规划建设规模畜禽养殖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规定要求。
 
  六、附则
 
  本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其他规划中对禁养区范围划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