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0〕29号)
因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重新健康检查的食品从业人员,其健康证明视为继续有效。
【上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市监食协〔2020〕65号)
在执法检查中,查见食品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本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2020年1月24日,含1月24日)有效期届满、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暂时无法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的,其健康证明视为继续有效。视为有效的期限为本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天)。
【广东】广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事项的通告 (2020年防控第2号)
在我省一级响应未解除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暂时停止安排新员工(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食品从业人员所持有《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效期届满的,可在原有效期限的基础上延长至一级响应解除后90日。
【天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服务企业第二批措施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研〔2020〕2号)
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书到期,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完成的,有效期顺延至一级响应解除;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有效期届满,暂无法领取新证的,有效期顺延至一级响应解除后90日。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苏市监〔2020〕30号)
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持有的健康证2020年2月1日以后有效期届满的,可延期使用到疫情解除后90日内。
【浙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落实健康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市监防控〔2020〕9号)
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2020年1月23日后(不包括1月23日)有效期届满,但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无法领取新证的,可延期使用至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解除后90日内。
【福建】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落实健康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市监办〔2020〕12号)
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所持有的健康证明在2020年1月25日后有效期届满,由于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领取新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行政监督和执法时,暂时视同有效,有效期截止到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60日。
【甘肃】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防疫情保稳定促发展”28条措施的通知 (甘市监发〔2020〕44号)
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2020年1月25日以后有效期届满的,可延期使用到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后30日内。
【海南】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自2020年1月25日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后(含1月25日)有效期届满,因疫情防控暂时无法进行健康检查的,其健康证明视为继续有效,有效期为我省Ⅰ级响应解除之日起90日内。
食品生产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2020年1月25日以后有效期届满的,可延期使用到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后90日内。
【黑龙江】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的通告 (黑市监通〔2020〕4号)
食品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自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自2020年1月25日起,含1月25日)有效期届满,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暂时无法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的,其健康证明视为继续有效。视为有效的期限为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期间若从业人员罹患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其健康证明当即失效,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黑龙江】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
食品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有效期届满,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暂时无法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的,其健康证明视为继续有效。有效期限为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
【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市监发〔2020〕4号)
原持有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届满的,可以继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其健康证明在原有效期限的基础上延长至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解除后60日。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在1月23日前有效期届满,因疫情未能及时延续或新办的,至疫情解除之日起90日内有效。
【西藏】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藏市监办〔2020〕8号)
在执法检查中,查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我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2020年1月30日,含1月30日)有效期届满、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暂时无法延续或重新办理的,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明视为继续有效。视为有效的期限为我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起60日内(含第60天)。
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有效期满,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暂时无法延续或重新办理的,可视为继续有效。对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试行“告知承诺”制,企业承诺达到生产许可条件的,发放生产许可证,在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后30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二十一项措施
食品从业人员所持有健康证明有效期届满的,可在原有效期限基础上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云南】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云南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20〕10号)
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2020年1月24日以后有效期届满的,可延期使用到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后3个月内。
【安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落实健康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2020年1月24日,含1月24日)有效期届满、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暂时无法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的,其健康证明视为继续有效。视为有效的期限为本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
【河南】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者健康及卫生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新员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不得安排按规定需要隔离或居家观察的从业人员上岗。【重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
疫情期间和疫情解除后2个月内,对检查中发现已获得健康证明的食品从业人员未重新进行体检并取得健康证明的,市场监管部门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