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兵团党委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要求,兵团市场监管局出台二十一项举措,从优化市场准入许可、做好企业帮扶服务和加强重点领域监管三个方面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一、优化市场准入许可
1.优化企业登记注册。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等登记注册服务,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环节压缩至2个工作日完成。对涉及疫情防控的登记注册事项特事特办、当日办结;对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注册事项要及时受理,做好指导。对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一个月内办理
2.优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的企业可办理许可证延期,待疫情解除后按照延期申请予以审批发证。对于利用现有设备和技术生产次氯酸钠等产品,用于防控物资的化工企业,可通过告知承诺、专家文审和例行检查方式,实行“先证后核”审批,待疫情解除后开展实地核查。对食品相关产品、化肥等生产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3.优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保障市场供应而需增加生产类别、范围的变更,可实行告知承诺后直接变更许可的方式;需现场核查的,待疫情解除后开展现场核查。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食品从业人员所持有健康证明有效期届满的,可在原有效期限基础上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4.优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检测机构,可顺延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申请换证。鼓励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对因疫情影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可延期使用到疫情解除后3个月。
5.优化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复查的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可顺延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申请复查。
6.优化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完成复查换证的检验检测机构,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为疫情防控需要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即到即办;对于符合条件的标准变更申请、人员变更申请、证书延期申请的可采用自我声明备案或形式审查方式进行。
7.优化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完成换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证书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对疫情防控所需的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实行“容缺受理”,同步发放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对因疫情影响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可延期使用到疫情解除后申请办理。
二、做好企业帮扶服务
8.做好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帮扶。督促复工复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真落实进货查验、清洁消毒、员工健康管理等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指导推动各类单位食堂实施分散式用餐,指导餐饮企业创新经营方式,鼓励实行打包离店食用及在线下单、统一配送。
9.做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帮扶。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药械生产企业派员驻厂,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环节的问题。指导药品零售企业完善应急处置措施,规范从业人员体温测量登记、营业场所消毒并建立消毒记录等行为。
10.做好计量检定比对服务。积极开展疫情防控中使用的测温计量器具核查比对工作,确保测量数据精准。优先保障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检定需求,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企业强检以外的计量器具检定收费减免50%。
11.做好特种设备监管服务。指导督促复工复产企业做好特种设备检修工作和维保单位做好电梯维保工作,督促开展电梯清洁消毒工作。因疫情防控无法进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单位,可申请延长检验周期;对疫情防控期间特种设备检验收费减免50%、特种设备人员网上远程培训费用全部减免。
12.做好标准认证技术服务。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复产,用好市场监管总局标准转换政策,指导依据国际标准生产的复工复产出口企业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实现国内生产销售。及时搜集疫情防控相关标准,为企业高效获取标准资源提供便利。做好强制性产品认证咨询服务,指导帮助企业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为加快生产提供认证保障。
13.做好质量管理指导服务。组织开展质量专家企业行活动,指导复工复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升品牌意识,增强核心竞争力。积极开展“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行动,组织动员荣获“兵团质量奖”和“兵团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带头复工复产,引导带动更多企业加快恢复产能,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在开展兵团质量奖评选活动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工作成效突出的企业。
14.做好知识产权指导服务。为复工复产企业在专利申请、商标注册方面提供帮助。组织开展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需求调查,协调金融机构为疫情防控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支持。对药品、防护用品等生产企业及防止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优先审核并推荐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办理。
三、加强重点领域监管
15.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查各类涉企乱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密切关注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价格动向,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有效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16.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重点加强库存食品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重点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质量。
17.加强广告发布监管。严厉查处为出售、购买、转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发布广告行为,以及发布含有新冠肺炎预防、治疗、偏方等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18.加强打击假冒伪劣。重点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制售各类“三无”、假冒伪劣和“山寨”医疗器械、消毒用品、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用于人体的测温仪器。
19.加强野生动物监管。严格落实国家禁止野生动物交易规定,加强市场经营户监管,坚决杜绝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
20.加强信用联合惩戒。对抗疫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可减轻或免除信用惩戒,对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失信企业,从严管理,即时公示;情节严重的直接列入黑名单。
21.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严格落实投诉举报值班制度,对疫情防控期间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做到快接、快转、快查、快结、快反馈,及时化解消费矛盾,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消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