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卫监督函〔2020〕81号)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卫监督函〔2020〕8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03 19:43:17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1746
核心提示: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卫监督函〔2020〕81号
发布日期 2020-02-26 生效日期 2020-02-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计生监督所:
 
    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为减少人群聚集,避免交叉感染,《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和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人员办理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有效期于2020年1月25日(含)后届满的,延长至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结束后60日。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相关从业人员的用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做好每日上岗前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和体温监测等工作,严禁有感冒、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的从业人员上岗。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地区: 福建 
 标签: 预防 检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9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922)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18)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