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口岸货物通关和边民互市贸易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桂商贸发〔2020〕14号)

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口岸货物通关和边民互市贸易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桂商贸发〔2020〕1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03 07:44:1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浏览次数:1488
核心提示: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按照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印发公共服务场所防控工作“十严格”等4项措施的通知》,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全区企业复工复产协调调度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工作要求,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基础上,为积极支持进出口企业复工复产,确保进出口货物顺畅通关,结合我区口岸实际,特制定口岸货物通关和边民互市贸易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文号 桂商贸发〔2020〕14号
发布日期 2020-03-02 生效日期 2020-03-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防城港市、百色市、崇左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边境口岸、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和落地加工企业等重点场所疫情的精准防控,经自治区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同意,现将《广西陆路口岸货物通关防控工作指引》等3项工作指引和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迅速贯彻落实到位,并可根据现场工作需要,制定相关领域疫情防控实施细则和应急预案。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0年3月2日
 
    广西陆路口岸货物通关防控工作指引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按照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印发公共服务场所防控工作“十严格”等4项措施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4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全区企业复工复产协调调度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政电﹝2020﹞7号)工作要求,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基础上,为积极支持进出口企业复工复产,确保进出口货物顺畅通关,结合我区口岸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一、通关前准备
 
    (一)企业。疫情期间,在口岸进行货运业务的外贸企业(或代理公司)、运营公司需与当地口岸主管部门签订疫情防控责任书。
 
    (二)人员。疫情期间,凡需进入口岸监管区、验货场、过驳区的司机、装卸工人等均需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企业(或代理公司)负责落实所聘用的司机和装卸工人的承诺书签订及存档,并负责对聘用的司机和装卸工人进行健康排查,每天填写健康排查表交由口岸主管部门备档。
 
    (三)场地。口岸联检大楼、申报大厅、验货场、过驳区、卫生间等公共场所保持通风并做到每日消毒,如发现有新冠病毒肺炎感染者疑似或确诊情况,应加大消毒剂的剂量和消毒频次。口岸监管场所经营人负责做好现场管理,完成人员进出体温检测、体征检查、实名登记和定时上报等工作。
 
    二、通关预约
 
    (一)预约程序。外贸企业(货运代理、报关公司)须提前一天及以上向当地口岸主管部门预约通关,口岸主管部门负责将相关信息材料递交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报备后实施,并同时报送海关、边检、交通运管等部门。
 
    (二)预约信息。货物、车辆、司机、代理公司的信息情况;外贸企业(或代理报关公司)疫情防控责任书;司乘人员承诺书(可先交扫描件或电子图片,原件现场递交)。
 
    三、通关物流组织
 
    (一)路线。外贸运输车辆应按各口岸所在地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指定路线行驶。
 
    (二)接车。由外贸公司(或代理报关公司)指定人员负责接车,在指定工作站进行现场登记及备案材料核对,并递交司机承诺书原件。
 
    (三)时限。从事外贸运输的外来车辆及司乘人员不得滞留,需当天离开。如因税费无法缴纳等特殊原因当天无法完成业务的,由其对应的外贸企业(或代理公司)派人送其到指定酒店住宿,并提前向口岸主管部门报备。
 
    四、通关流程优化
 
    (一)开设快速通关“绿色通道”。通关现场设立进口疫情防控物资、生活物资、生产性原料、食品、农产品等通关专用窗口,支持对上述物资、原料无障碍快速通关,对需查验的优先安排查验,随到随验,进一步加快进出境货物验放。
 
    (二)优化查验流程。疫情期间,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协助查验,通过委托存放货物的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或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现场海关,不到场协助实施查验。
 
    (三)优化特殊物品监管流程。对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冠肺炎的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凭省级药监主管部门证明予以放行。暂停捐赠医疗器械备案登记,对于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各通关现场凭当地医疗器械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放行。
 
    五、通关服务保障
 
    (一)加强应急防控机制建设。全区各级口岸主管部门建立口岸疫情应急处理、通关运行保障以及口岸联防联控机制,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时为企业做好通关服务。
 
    (二)加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口岸基本消毒药品(包括84消毒液、含氧消毒剂、75%酒精、免洗洗手液等),防护器具(包括一次性外科口罩、手套、体温枪、防护服、防护胶鞋等),每种物资至少按7天的使用量进行储备。
 
    (三)加强专业人员配置。除保障顺利通关查验人员外,口岸现场重点加强检验检疫与疾病检查人员配置,能够及时发现并正确处理疫情突发事件。
 
    (四)加强线上通关服务。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增设疫情防控专栏,及时公布海关总署最新通关操作指南与相关部门疫情防控政策,企业可通过95198热线、QQ及微信客户服务群随时咨询通关问题,并得到及时答复。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市口岸主管部门要加强向相关外贸经营与服务企业宣传疫情防控政策和指引内容,提前做好相关准备,确保口岸疫情防控到位、货物通关顺畅有序。
 
    广西边民互市贸易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新冠病毒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边境地区互市贸易平稳交易的同时,防止疫情通过互市贸易区(点、通道)等传播,提出如下防控指引。
 
    一、交易场所清洁消毒
 
    (一)物资保障。
 
    包括基本消毒药品(包括84消毒液、含氯消毒剂、75%酒精、免洗洗手液等),防护器具(包括一次性外科口罩、手套、体温枪、防护服、防护胶鞋等),每种物资至少按7天的使用量进行储备。
 
    (二)日常清洁及预防性消毒。
 
    互市贸易区(点、通道)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以清洁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申报大厅、查验区、货物扣检区域、卫生间等公共场所保持通风并做到每日2次消毒。其他公共区域每天进行1次消毒,如发现有疑似或确诊情况,应加大消毒剂的剂量和消毒频次。
 
    二、交易前准备
 
    (一)中方工作人员:内部进行自检自查,建立动态健康信息档案,对在疫情发生地停留过的员工、与疫情发生地人员有密切接触的员工的信息进行报备,要做好登记、追踪、观察等工作,确认无异常后方可上岗。所有员工到岗工作前必须进行体温测量、佩带口罩和手套,特殊岗位的穿戴防护服和护目镜。
 
    (二)入场交易边民:边民互助组、合作社扫码前往互市贸易区(点)进行申报的边民个人,严格扫码出入、体温测量,佩戴口罩进出互市区(点)。
 
    (三)中方车辆和司乘人员:进入互市贸易区(点)的车辆及随车人员,建立动态健康信息档案,一律按照自治区关于公共交通工具新冠肺炎防疫指引等文件规定做好防疫工作。
 
    (四)越方车辆和司乘人员:加强越方人员和车辆备案管理,进入互市贸易区(点)的越南车辆及随车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防疫消杀,按照指定路线行驶至接驳货场,原则上越南司乘人员不得下车。如需下车的,由中方工作人员引导至指定场地,越南司乘人员禁止与装卸、搬运工人等接触。货物接驳、消杀完毕后,按照指定路线返回越南境内。
 
    (五)互市贸易区(点)商家:由业主负责对边民比较集中的商铺宣传落实,做好分批报检和防控防范措施。同时安排保安人员加强巡查、如发现不按规定佩带口罩的商家及边民要及时劝阻,必要时报警处理。
 
    (六)采购客商:参照参与交易的边民进行管理,必要时对所有进入边境县(市、区)采购的客商实行统一定点酒店居住管理。
 
    三、规范交易流程
 
    (一)优化边民互市业务模式。
 
    1.优先开展并进一步优化边民互市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业务,可在其原有的“集中申报”基础上,创新应用边民互市贸易进口落地加工手机申报APP进行申报,以进一步优化申报程序,减少互市现场人员聚集。
 
    2.对“非落地加工”的边民互市贸易业务,疫情防控期间可参照落地加工业务暂时采取“集中申报”:允许经备案的边民合作社(互助组)委托1名代表对整车(“大车”为主、“小车”为辅,下同)批量的互市商品进行申报,申报货值不超过所代表边民的进口免税合计额度。
 
    对于零星未参加边民合作社(互助组)的边民,经地方政府依法核准并出具证明材料,可组成一个“临时申报小组(20人以内)”委托1名代表对整车批量的互市商品进行“集中申报”。
 
    (二)互市商品“整进整出”通关。
 
    按照“先申报、再入区”模式,一次性检查(查验),进境运输工具及所在货物完成一线安全准入检查、现场查验、抽样检验等作业环节后,互市商品经查验后无需在互市监管作业场所内过驳或分装,直接以整车批量运输方式进行通关验放。
 
    各边民互市区(点)可采取“预约通关”等方式减少边民聚集,降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风险,进一步实现边民互市贸易快速有序通关。
 
    (三)边民互市商品查验时申报人可免于到查验现场。
 
    申报人收到海关查验通知后,可选择委托存放货物的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到场等方式,申报人可不到查验作业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
 
    四、出区(点)后追踪管理
 
    (一)人员:严格按照边境县(市、区)疫情防控期间居民出入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车辆: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至指定的货物接驳场所进行货物装卸,并驶离边境县(市、区)。期间,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车辆、货物消杀,车辆和司乘人员信息登记管理等各项工作。
 
    五、做好异常情况处置
 
    (一)明确互市区(点)防控责任。互市区(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建立经营单位内部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把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二)设立隔离观察区域。当边民或有关人员出现可疑症状时,及时到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并报告当地疾控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安排就近就医。
 
    (三)封闭相关区域并进行消毒。发现可疑症状人员后,立即隔离其工作岗位和宿舍,并根据医学观察情况进一步封闭其所在的交易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同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活动场所及使用物品进行消毒。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密切接触者防控措施。
 
    (四)做好发现病例后的应对处置。已发现病例的经营单位,要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加强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疫情防控领导。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边境县(市、区)成立边民互市贸易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责任落实到人,实现互市交易区、管理人员和边民全覆盖,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每日疫情防控信息报告人,做好每日“零疫情”汇报。
 
    (二)强化疫情联防联控。边境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加强与地方联检部门和互市贸易区(点)运营单位的沟通联系、协调协作,与越方相关部门保持信息互联互通,确保疫情防控和互市贸易信息“零延误”。
 
    (三)做好相关宣传引导。边境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向边民、客商等宣传本指引内容,提前做好相关准备,保障边民互市贸易业务平稳开展。
 
    广西互市商品落地加工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新冠病毒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边境地区互市贸易平稳交易的同时,最大限度满足边境地区落地加工企业生产所需,做到安全复工、安全生产,防止出现疫情,提出如下防控指引。
 
    一、生产场所清洁消毒
 
    (一)物资保障。
 
    包括基本消毒药品(包括84消毒液、含氯消毒剂、75%酒精、免洗洗手液等),防护器具(包括一次性外科口罩、手套、体温枪、防护服、防护胶鞋等),每种物资至少按7天的使用量进行储备。
 
    (二)工作环境清洁。
 
    生产车间、办公室、会议室、电梯间、食堂、卫生间等公共场所保持通风并做到每日2次消毒。其他公共区域每天进行1次消毒,如发现有疑似或确诊情况,应加大消毒剂的剂量和消毒频次。
 
    二、生产前准备
 
    (一)加工原材料运抵工厂:运载互市商品进入边境加工企业的越方车辆,每辆车要指定1-2名越南籍人员作为专职驾驶员,提前做好备案,确保人员车辆当天返回。越南车辆从互市区(点)经严格消毒及检测合格后,按照规定路线驾驶前往厂区,运抵后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越南司机不下车,直至物品卸载完毕后将车辆驶离工厂并返回越南口岸。
 
    (二)企业员工:健康排查。对全体员工休假期间的生活旅行情况进行摸底,全面掌握员工是否离桂,有无重点疫区旅行史、居住史,身体状况是否良好等,建立人员“动态健康信息档案”。每日检查。所有员工每日到岗工作前必须进行体温测量、佩带口罩和手套,特殊岗位的穿戴防护服和护目镜。
 
    三、生产管理
 
    坚持每日对生产区域地面、墙壁、生产设施和设备等进行喷雾消毒。加强通风管理,停止使用中央空调,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的方式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上岗工作前由专人负责对员工进行二次健康检查,包括测量体温、指导正确佩戴口罩、手部消毒、更换生产工作服等。生产过程,停止或减少集聚性的集体活动,扩大工位间隔。
 
    四、保障商品销售
 
    (一)订单接收和跟进。积极发挥“落地加工+电商”优势,做好落地加工企业线上线下订单的接收管理与跟踪服务工作,及时与客户反馈开工时间及订单安排。取消落地加工企业近期与拟来访客户进行的沟通面谈,可采取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进行,或待疫情过后再行安排。
 
    (二)确保边境地区进出物流畅通。边境市县要采取措施,在疫情期间加强交通管制的同时,对外地车辆进出边境口岸、互市区制定差异化管理措施。原则上除了湖北省等重点疫区注册车辆,其他省区开展边贸的车辆均可经提前备案、防疫检查后自由进出口岸区域。为落地加工企业产品进入国内市场提供交通物流保障。
 
    五、离岗管理
 
    (一)人员:严格按照边境县(市、区)疫情防控期间居民出入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如有条件的,可实行员工轮岗制。
 
    (二)车辆:在厂区指定区域装卸货物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后,按照规定路线,驶离边境县(市、区)。期间,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车辆、货物消杀,车辆和司乘人员信息登记管理等各项工作。
 
    (三)其他物品:每日下班后对更衣室、工作间进行臭氧消毒,并做好员工更换后口罩的处理工作。
 
    六、做好异常情况处置
 
    (一)明确互市区(点)防控责任。落地加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建立企业内部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把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二)设立隔离观察区域。当员工出现可疑症状时,及时到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并报告当地疾控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安排就近就医。
 
    (三)封闭相关区域并进行消毒。发现可疑症状人员后,立即隔离其工作岗位和宿舍,并根据医学观察情况进一步封闭其所在的交易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同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活动场所及使用物品进行消毒。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密切接触者防控措施。
 
    (四)做好发现病例后的应对处置。已发现病例的加工企业,要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加强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疫情防控领导。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边境县(市、区)成立落地加工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加工企业车间(科室)、班组和个人全覆盖,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每日疫情防控信息报告人,做好每日“零疫情”汇报。
 
    (二)建立重点企业跟踪服务制度。边境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加强与地方联检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落地加工企业的沟通联系,指导和帮助落地加工企业解决采购、生产、销售等过程遇到的困难及问题,确保企业生产无后顾之忧。
 
    (三)做好相关宣传引导。产业园区管委会、落地加工企业应在园区和厂房入口、宣传栏、食堂、宿舍楼等显著位置,张贴疫情防护常识,提高企业和员工防护意识。
 地区: 广西 
 标签: 工作指引 进出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03) 法规动态 (2743)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1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