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陕西省重点商标行政保护工作指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2025年1月18日
陕西省重点商标行政保护工作指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陕西省人民政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建西部示范知识产权强省实施方案》,提升陕西商标品牌保护服务能力,促进商标品牌战略深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重点商标”,是指在陕西境内登记注册或者经营的企业(组织)、自然人持有的,在陕西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需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本指引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注册商标。
第二条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负责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制定、管理和更新工作,确保名录的有效性和及时性。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名录的制定、发布、更新和管理工作,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与协调,加强与省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合作,建立完善名录互认和协同保护工作机制。
检察、发改、工信、公安、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国资、市场监管、版权、林业、海关等相关部门,协同知识产权局加强重点商标的协同保护。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重点商标保护。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注册商标,可以纳入名录:
1.经行政程序认定的驰名商标。
2.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陕西老字号”的商标。
3.三年内遭遇严重侵权或抢注,需要重点保护的商标。
4.遭遇境外商标抢注,需要重点支持海外维权的商标。
5.符合本省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扶持、培育的商标。
6.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的本省商标。
7.其他需要加强保护的商标。
第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商标纳入名录。
商标权利人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初审后,提交省知识产权局审核纳入目录。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省级单位、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项目)举(承)办者等主体推荐符合条件的商标,由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后纳入名录。
第六条 商标权利人申请纳入名录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商标注册证明;
3.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商标知名度、市场影响力、易受侵权等符合纳入条件的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采取推荐方式纳入名录的,商标专用权人还需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推荐函。
第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每一年公布对申请材料开展集中审核的时间,并对申请材料集中审核。各级审核、推荐部门应在该时间段向省知识产权局报送审核材料,逾期将放入下一审核阶段处理。
经推荐方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推荐单位应当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省知识产权局可委托相关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
商标权利人申请纳入名录的,各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提出审核意见。申报材料需要补正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商标专用权人限期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纳入名录。
对通过审核的,省知识产权局适时纳入名录;不符合纳入条件的,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 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省知识产权局应根据商标保护的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更新名录。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知识产权局应及时将相关商标移出名录:
1.因提交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被纳入名录的。
2.商标权利人的商标被无效、撤销或注销的。
3.商标权利人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4.其他应当移出名录的情形。
第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建立名录信息共享平台,相关部门及时更新和共享名录信息,每年适时发布名录,并公告纳入、移出名录的情况,确保信息透明和公开。
纳入名录的商标专用权人不得将“重点商标”或者“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等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条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十一条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名录中商标的保护力度,通过快速维权机制、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等方式,组织开展专项保护执法行动。
第十二条 名录中的商标遭受他人恶意抢注或侵权时,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提供法律指导和支持,协助商标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省知识产权局将视情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
在重大舆情和危机事件中给予重点关注和指导。
省知识产权局为名录中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保护提供专家顾问咨询、法律政策解读、信息收集发布、风险提示、人员业务培训、海外维权等服务。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与法院、检察、公安、商务、文化旅游、海关、市场监管、版权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和完善重点商标的协同保护工作机制,形成保护合力。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跨地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的作用,主动开展跨地区跨省市商标侵权执法保护协作,提升对纳入名录商标的保护效能。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侵犯名录中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将查处侵犯名录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列为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陕西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