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19 13:47:46  来源: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1151
核心提示: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阿布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2-06-28 生效日期 2012-06-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等11项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源,是指深圳市内集中供饮用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三、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饮用水源水域的监管工作,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充分注意饮用水源的水质要求。”
 
    删除第(五)项中“负责对城镇排污管网、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的字样。
 
    四、第十三条中的“饮用水源保护区”修改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删除第(一)项中“,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样。
 
    第(九)项修改为:“禁止饲养猪、牛、羊、兔、鸡、鸭、鹅、食用鸽等家畜家禽”。
 
    五、删除第十四条第(五)项。
 
    六、第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禁止从事畜牧业活动和蔬菜、水果、花卉等种植经营活动;”。
 
    七、删除第十七条。
 
    八、删除第九条、第二十一条中“、镇”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中的“区、镇人民政府”修改为“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第二十六条中的“村民(居民)委员会”修改为“居民委员会”。
 
    九、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从事畜牧业活动和蔬菜、水果、花卉等种植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在水域内从事网箱养鱼和其他污染水源的养殖活动的;”
 
    十、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没收违法用品、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养殖数量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每头家畜五百元和每只家禽一百元的罚款。”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深圳市 
 标签: 饮用水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2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92)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97)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