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菜篮子”产品和农资保障供应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20〕14)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菜篮子”产品和农资保障供应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20〕14)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14 10:30:44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311
核心提示:当前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时期,也是春耕备耕的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菜篮子”稳产保供和农业生产不误农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电〔2020〕14
发布日期 2020-02-13 生效日期 2020-02-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当前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时期,也是春耕备耕的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菜篮子”稳产保供和农业生产不误农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市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特殊性、紧迫性、重要性,落实属地责任,千方百计确保“菜篮子”产品供应不脱销、不断档。各市要着力加强监测预警,蔬菜等“菜篮子”产品对外依存度高、市场保供形势严峻的地方,要启动应急监测机制。要进一步提高价格调控的前瞻性和针对性,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做好预调微调。
 
  二、引导农业相关企业复工复产。各地要将种子、化肥、农药、饲料、屠宰、加工等农业上下游企业纳入复工复产重点企业名单,帮助协调解决口罩、手套等防疫物资和原料运输、企业用工、资金支持等问题,在科学防疫的前提下,尽快安排复工复产。支持农资企业加快恢复产能,增加市场供应,保障春耕生产需要。支持饲料、屠宰、种畜禽、畜产品加工包装材料等生产加工企业复工,保障养殖企业和畜产品加工企业正常运行,避免畜禽“断粮”影响生产和供给。
 
  三、切实保障市场供应渠道畅通。要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保障公路交通网络不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通道不断)要求,将“菜篮子”产品和畜牧饲料、饲料原粮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开通绿色通道,完善通行证管理机制,落实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和优先便捷通行,确保鲜活农产品产得出、运得走、供得上,防止出现“卖难”和“断供”现象。要打通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运输梗阻,鼓励农资企业和经销商开展“点对点”生产、配送,确保农资供应不误农时。各地要迅速排查辖区高速公路、国省道、县乡公路等公路网,严禁擅自设卡拦截、随意断路封路等阻断交通的行为,确保通往大型农贸市场、蔬菜交易市场、养殖基地、蔬菜基地、蔬菜重点产区(村)等关键场所的公路畅通。要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对不同属地核发的相关产品运输通行证明予以互认,确保疫情防控期间通道畅通。
 
  四、动员农民不误农时春管春耕。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同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引导农民和各类经营主体有序下田,分时下地,分散干活,避免人员集聚,不得无故阻拦农民正常的农事活动。
 
  五、稳妥有序推进农民工返岗复工。切实按照联防联控要求,统筹好疫情防控和农民工复工,加强与流入地的沟通协作,提前做好农民工健康状况、工作去向、出行方式等信息摸底排查,对有外出务工意向的农民工,要创造条件通过公路直达运输等方式保障农民工群体出行,对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要严格管住,对尚无明确工作去向的要劝导暂不外出。
 
  六、鼓励农民就地就近务工。针对当前农业生产规模经营主体用工难、用工贵的问题,组织当地农民和返乡人员就近就地参与农业生产,解决当前蔬菜生产和农产品加工用工难的问题。鼓励设立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等公益性岗位,因地制宜为农民工就地就业广开渠道。
 
  七、切实帮助解决农业企业困难和问题。全面落实省政府近期出台的《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晋政发电〔2020〕3号),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给予同等支持。疫情期间,省内各类金融机构对中小微农业企业的到期贷款,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将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疫情期间因原料物资储备、应急生产等原因产生的流动资金贷款纳入贴息项目扶持范围。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业企业帮扶力度,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复工复产后的困难,帮助协调解决问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2日
 地区: 山西 
 标签: 农业 菜篮子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42)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