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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市监食通〔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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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4-19 04:22:28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3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保障群众菜篮子安全,充分发挥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在守护菜篮子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科学、精准、靶向的食品快检体系,决定在全省开展“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发布单位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浙市监食通〔2024〕6号
发布日期 2024-04-19 生效日期 2024-05-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保障群众菜篮子安全,充分发挥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在守护菜篮子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科学、精准、靶向的食品快检体系,决定在全省开展“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从食品快检这个小切口切入,围绕“人、机、料、法、测”5个维度,建立健全快检责任清晰明确、快检流程科学规范、快检机制精确高效、快检管理数字赋能、快检载体群众有感和快检改革保障有力的“多维一体”食品快检体系,进一步提升食品快检靶向性和准确率,2024年底前县(市、区)域内食品快检阳性率明显提升并持续保持,全面提高全省果蔬、肉类、水产等民生食品的安全保障水平,深化打造“浙里食安”标志性成果,切实守护群众菜篮子安全。  

二、重点内容  

(一)打造守护菜篮子食品快检工作体系  

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自检、第三方快检机构委托检测、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快检三位一体的守护菜篮子食品快检工作体系。  

1.上下游主体快检互相衔接。对上游生产经营主体已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下游生产经营主体除认为有必要进行抽样检验或对其它重点检测项目进行快检外,无需重复进行快检,避免资源浪费、加重负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农批市场)开办者等上游主体要强化源头管控,依法对未能提供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每一批入场交易食品实施快检;农贸市场开办者、大中型食品配送企业等下游主体侧重进货查验,对缺漏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品以及部分证照齐全的重点食品实施快检,织就快检安全保障网。  

2.主体自检和第三方快检互相补充。生产经营主体自检重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快检法定义务,鼓励食品配送企业、连锁超市总部等法规没有明确要求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加强自检,通过普遍性筛查加强面上管控。第三方快检机构重在发挥专业优势,围绕重点食品品种和检测项目进行快检,提高问题食品发现能力,鼓励各地监管部门引入第三方快检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检测,通过靶向性筛查消除点上隐患。  

3.监督抽检和食品快检互相配合。强化监督抽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核心地位,同时发挥食品快检的时效优势,构建“县级检测中心、快检车、快检箱”快检体系,以重点品种和必检项目为重点,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保障等监管工作中,依法使用国家规定的食品快检方法开展食品快检。每个县(市、区)每年对每家生鲜门店、大中型商超、农贸市场和每个农批市场经营户等单位开展监管快检分别达到10批次(仅销售猪肉等单一品种的,快检3批次)、10批次、50批次(农贸市场经营户少于10户的,快检20批次)和5批次以上(每家农批市场不超过1000批次,对海洋捕捞水产可酌情调整快检项目和快检批次数)。构建食品快检与监督抽检联动机制,探索建立快法联动实验室和抽样队,加大对快检阳性同批次食品的监督抽检力度。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将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二)压实食品安全快检工作主体责任  

按照“谁检测、谁负责”的原则,由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大中型食品批发企业、大中型配送企业、连锁商超及连锁便利店总部、生鲜电商平台、第三方快检机构等快检实施单位(以下统称“快检主体”)承担快检工作主体责任,对快检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1.落实市场开办者快检责任。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配置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快检或者抽样检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2.引导食品经营企业实施快检。强化大中型食品批发企业、大中型配送企业、连锁商超及连锁便利店总部、生鲜电商平台等其它快检主体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引导其参照市场开办者配置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上游未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品进行快检或者抽样检验。开展食品快检的,应按规定实施快检并对快检结果真实性负责。  

3.落实第三方快检机构快检责任。第三方快检机构依照合同义务开展食品检测、分析和评估等工作,客观公正提供第三方检测服务,严禁提供虚假检测信息。发挥第三方快检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服务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等快检主体掌握快检操作规范和技能,传递质量信任。  

(三)完善食品快检工作流程  

围绕食品快检工作全链条,构建科学抽样、靶向快检、规范复核、精准溯源、闭环处置、真实公示的食品快检工作体系,有效提高问题食品的发现率,及早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1.科学“抽”。一是抽票证不齐食品。各快检主体应当依照《浙江省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严格履行进货(入场)查验义务,加强对供货者资质证明和食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不齐全的食品进行抽样。二是抽重点品种食品。省局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建立年度《浙江省食品快检项目名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名单》),农贸市场开办者、第三方快检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等快检主体应加强对《名单》中重点品种的抽样。三是抽样频次动态调整。应当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季度快检计划,对《名单》中的重点品种增加抽样频次,对重点食品品种的选检项目、非重点食品品种适当减少抽样频次。  

2.靶向“检”。一是科学应用快检方法。各快检主体对有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规定或者通过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评价的快速检测方法的,应当直接采用。对无国家规定或未通过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评价的快速检测方法,应委托取得检验资质的省级检验检测机构,按照《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评价,评价合格的予以应用。二是精准确定快检项目。农贸市场开办者应按照《名单》,逐步减少甲醛、吊白块、二氧化硫、亚硝酸盐、双氧水、硼砂等传统污染物检测,“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农残检测项目低于70%,鼓励增加胶体金法使用。其它快检主体应按照《名单》,突出重点品种的必检项目,加快胶体金法的推广应用,提高农兽药残留问题发现率。三是强化快检过程记录备查。应记录快检食品和被检测单位(或摊位)名称、售货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检测项目、检测日期、检测结果、食品快检产品和试剂、检测人员签名等信息。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及所在机构应对食品快检过程、数据和结果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负责。  

3.规范“核”。经快检发现的阳性样品,如需复检,应采用定量检验方式进行,严禁多次快检复核直至检出阴性视作“合格”。鼓励年度销售额50亿以上农批市场开办者建立具备定量检验资质的实验室,建立食品快检与定量检验联动机制,将快检筛选出的阳性样品,进行定量检验,确保农兽药残留等不合格项目复核结果的精准可靠。  

4.精准“溯”。依据《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严格查验被抽样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于有“浙食链”追溯码的食品,抽样时记录其追溯码,并及时在“浙食链”系统中录入快检结果。对已确认不合格的食品,运用“浙食链”或者查询其纸质台账进行追溯,溯源确定并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经营,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5.闭环“处”。对不合格食品,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不合格食品数量、产地、销售者、销毁方式等内容,留存不合格食品销毁影像信息,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其它快检主体发现问题食品的,参照市场开办者要求进行闭环处置。  

6.真实“示”。一是强化场所公示。按照《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见附件2),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快检信息,包括样品名称、被检测单位(或摊位)、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注明俗称)、检测结果、判定结论等信息。农贸市场开办者可公示上游流转快检信息,计入农贸市场自行快检公示数。二是实施链上公示。各快检主体通过各类数据录入端口,将快检样品和快检结果直接关联,并在“浙食链”上公示食品快检结果,方便群众扫码知晓。  

(四)健全食品快检工作机制  

顺应我省食品安全治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动态调整快检项目,迭代快检设备,强化结果验证,开展快检评价,规范快检流程,实现各快检主体快检能力跃升。  

1.快检项目动态调整机制。一是定年度项目名单。以风险隐患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消费量较大的食品为重点品种,以检出频次较高的不合格项目为重点项目,综合快检方法科学性和准确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实施快检的重点食品品种与重点检测项目,每年度制定发布《名单》。二是排季度快检重点。综合考量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百姓点检等工作反映出的风险因素,排定每季度快检的重点食品品种和检测项目,提高快检靶向性。三是调动态快检计划。结合食品季节性特点、食品快检和负面舆情等情况,动态设定和有序调整食品快检计划,指导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等快检主体实时调整快检工作。  

2.快检能力持续提升机制。一是提档升级快检设备。指导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等快检主体合理布局检测室样品登记、前处理、保存、检测和存档等区域,配齐配强食品安全快检设备、辅助设备和检测试剂等设备设施(《检测室设备设施配置参考清单》见附件3),切实保障食品快检有效开展。鼓励各快检主体引进先进、可靠的具备自动上传数据功能快检仪器设备,提高检测的精准性、靶向性和高效性。根据有关标准更新迭代基层监管部门快检装备。二是提高快检人员操作水平。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应经过食品检验检测专业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掌握食品快检操作规范、质量管理等知识和技能。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快检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3.快检结果验证机制。按照《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见附件4)要求,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市场监管部门自建或委托的第三方快检机构食品快检结果进行实验室验证,建立验证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实验室验证结论,做到程序规范、记录完整、数据真实、结果通报、过程可追溯。相关验证结果及时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并内部进行通报。验证结果较差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其及时整改到位,确保快检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4.快检能力评价机制。围绕检测室布局、设施设备管理、快检人员管理、快检能力、快检质量控制运行等内容,引导各快检主体参照《食品快检能力评价表》(见附件5)对自建快检室进行评价,对快检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建立清单式管理机制,及时整改销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财政资金补助等工作中,对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等快检主体快检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当调整规范化建设等级和资金补助政策。  

5.快检流程规范机制。围绕快检的关键控制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快检标准和《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见附件6)等要求,引导督促快检主体制定完善设施设备管理、操作规程、食品快检人员培训等制度,实现抽样、贮存、检测、后处理、快检信息公布、台账管理等工作有规可循,强化过程管控,规范食品快检行为。  

(五)推进食品快检数字化  

鼓励运用“浙食链”数字化追溯系统,构建快检数字化集成平台,推进快检大数据分析应用及多跨协同数据共享,实现数据赋能、智慧快检、检管结合。  

1.重塑快检数字化集成平台。深化食品领域数字化改革,在“浙食链”系统中完善全省快检数字化集成模块,共享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系统数据,对接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大型商超等快检主体的快检数字化系统,统一归集和分析应用分散的快检大数据,打造全省食品快检信息共享体系。  

2.引导建设数字化快检管理系统。支持有条件的农批市场开办者等快检主体打造数字化快检管理系统或者应用“浙江市场在线”,实施食品快检全生命周期链条式管理,建设检测室视频监控、快检设备在线管理、快检试剂一码追溯、检测数据实时上传等功能,强化快检数据应用,形成快检分析报告和指导性抽检计划。  

3.推动快检数据追溯共享。贯彻《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按目录将食品经营者基础信息、进货凭证和检测报告等追溯信息集成于“浙食链”,借助“浙食链”二维码,实现“进货凭证+检测数据”上下游自动流转互认,以数字化追溯手段避免快检资源浪费。  

4.巩固深化源头传导机制。分析应用快检数字化集成平台检测大数据或靶向检测等方式,对2个月内同一品种同一源头供应商连续2批次或以上被检出使用禁限用药物或农兽药残留超标的,溯源倒查确定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或所在乡镇源头供应商,依法上链公示,构建源头供应商通报和督促整改工作机制,层层压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六)创新“服务有感”快检载体  

以“你点我检”、食品安全规范化市场建设、食责险理赔和社会共治等为载体,强化快检服务群众意识,推进快检治理结果的群众可接触、可感知。  

1.实施链上“你点我检”。推进链上查证,引导群众扫“浙食链”码查验食用农产品快检报告;对无快检阴性报告的,推行链上点检,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接收群众点检的自购食品并进行快检,线上告知检测结果,放心购买安全食材。  

2.推进规范化市场建设。将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食品快检责任、提高快检能力、规范快检管理、公开快检信息、提升阳性检出率等快检事项作为农批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放心农贸市场建设的重点内容,对存在快检责任落实不到位、快检能力不足、快检管理粗放和阳性检出率偏低等问题的,适当下调食品安全规范化农批市场和放心农贸市场建设等级。  

3.建立健全尽责减免罚制度。食品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通过运用“浙食链”等方式进行追溯管理,能够说明合法来源的,虽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已检项目或未检项目进行抽检而发现样品阳性或者不合格,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免予处罚,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引导食责险理赔。引导食品经营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当快检发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销毁后,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减轻经营者的损失,避免不合格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5.帮扶提升快检能力。组建食品快检专家队伍,对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等快检主体快检室布局、设备设施配置、流程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帮扶指导。组织开展食品快检技能培训,实施食品快检技能大比武,有效提升快检人员操作水平。对阳性检出率偏低的,有针对性地组织快检专家对其快检室进行评价指导,因地制宜进行帮扶服务。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了食品快检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法律地位。与定量检测相比,食品快检具有耗时短,操作简单快捷,且设备仪器便于携带等特点,特别是针对快消的食用农产品,食品快检最大化实现实时检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守护菜篮子(食品快检)微改革,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调研辖区内食品快检现状,摸清快检机构、快检设施设备、快检技能、快检人员和资金保障等情况,制定并上报当地细化工作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和职责分工,实现食品快检主体快检能力大提升。每一地市择优确定一个县(市、区)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后尽快全域推广实施。  

(二)明确职责。食品流通处牵头负责实施守护菜篮子(食品快检)微改革,推进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快检责任落实、农批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快检数字化集成平台打造、源头责任传导等工作。食品抽检处负责快检项目动态调整、快检结果验证、“你点我检”、帮扶提升快检能力和组织第三方快检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等工作。市场合同处负责在放心农贸市场建设中推进快检能力提升和“浙江市场在线”应用等工作。执法稽查处负责办案指导、行刑衔接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相关直属单位负责提供快检技术支撑和帮扶服务。  

(三)加大投入。借力民生实事项目等手段,力争地方财政资金对快检改革的支持,建立健全政府对食品快检资金的稳定投入机制,给予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等快检主体适当的资金补助,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发现能力。  

(四)提高绩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等快检主体履行甲方管理人职责,对补助资金利用不到位的,减少财政资金补助,调整相关快检主体风险等级。优化快检定检资源使用,提升资金使用绩效,引导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等快检主体将快检工作向高质量、高效率、高标准方向发展。  

(五)力戒形式主义。按照中央、省委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有关精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推进守护菜篮子(食品快检)微改革过程中,要力戒重形式轻实效,坚决不做劳民伤财的无用功,紧扣食品快检守护菜篮子安全的关键环节发力,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本办法自2024年5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食品快检项目名单(2024年版)  

2.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  

3.检测室设备设施配置参考清单  

4.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  

5.食品快检能力评价表  

6.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  

   附件: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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