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菜篮子”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农农〔2024〕7号)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菜篮子”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农农〔2024〕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1-18 11:22:03  来源: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427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工作要求,高质量统筹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建设,提升本市“菜篮子”产品供应和应急保障能力,优化本市“菜篮子”产品供应结构,拓宽优质农产品供应渠道,促进区域城乡融合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发布单位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文号 珠农农〔2024〕7号
发布日期 2024-01-12 生效日期 2024-02-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9-02-18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原《珠海市“菜篮子”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珠农农〔2021〕4号,ZBGS-2021-01)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菜篮子”建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10日

珠海市“菜篮子”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工作要求,高质量统筹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建设,提升本市“菜篮子”产品供应和应急保障能力,优化本市“菜篮子”产品供应结构,拓宽优质农产品供应渠道,促进区域城乡融合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菜篮子”建设旨在补强本市“菜篮子”建设短板,重点扶持蔬菜类(含食用菌类)、优质水果类、畜类、禽类生产稳供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项目。

基地建设坚持立足本市、服务本市原则,建设区域拓展覆盖对口帮扶地区(含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合作地区和友好城市等)优质基地。

第三条  “菜篮子”建设资金(包括项目扶持资金、监管考核资金等)列入珠海市农业农村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实行绩效管理。项目扶持资金(市内基地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补贴除外)注重实际贡献,扶持资金额度与项目实际完成对本市“菜篮子”产品保供任务量正相关(按蔬菜、水果、畜、禽等产品分类计算项目贡献度,由高到低相应扶持)。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和对口帮扶地区基地建设,发挥项目扶持资金乘数效应。

第四条  基地建设以项目库形式组织实施,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请。项目扶持资金按照事后奖补方式执行。

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五条  市内基地: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证照齐备有效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新建、扩建或改造规模符合如下标准的基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造成“非粮化”),可申请列入基地所在辖区扶持项目库:

(一)蔬菜基地面积连片不少于50亩(同一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种植且土地自然成片,不含基地办公和生活用房等非直接种植场所面积,下同。其中莲藕基地面积连片不少于300亩);

(二)工厂化规模种植(含食用菌)年产量不少于2000吨;

(三)优质水果(仅限于获得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和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种植基地面积连片不少于100亩;

(四)生猪年出栏量不少于1.5万头(以检疫合格证为准计算出栏量,出栏生猪重量不少于90千克/头。下同);

(五)肉鸡年出栏量不少于25万羽(以检疫合格证为准计算出栏量。下同);

(六)鸡蛋年产量不少于2000吨(以上传农产品追溯管理系统数据为准。下同);

(七)肉鸽年出栏量不少于80万羽(以检疫合格证为准计算出栏量。下同);

(八)其他特色农产品按申报年度建设标准。

第六条  市外基地:对口帮扶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证照齐备有效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新建、扩建或改造规模符合如下标准的基地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造成“非粮化”),可申请列入扶持项目库:

(一)蔬菜(不含莲藕)基地面积连片不少于200亩;

(二)工厂化规模种植(含食用菌)年产量不少于5000吨;

(三)优质水果种植基地面积连片不少于200亩;

(四)生猪年出栏量不少于5万头;

(五)肉鸡年出栏量不少于100万羽;

(六)鸡蛋年产量不少于4000吨;

(七)肉鸽年出栏量不少于160万羽;

(八)牛年出栏量不少于500头;

(九)羊年出栏量不少于5000头;

(十)其他特色农产品按申报年度建设标准。

第七条  申报项目必须达到如下管理要求:

(一)生产稳定。包括并不限于:

1.有稳定供应的销售渠道,市外基地与珠海市“菜篮子”产品经营主体建立稳定合作关系;

2.连续生产经营期不少于2年。新建或扩建基地合法使用或租用土地、场所等有效期自申报日起不少于3年。

(二)管理规范。包括并不限于:

1.生产经营人员配置与生产经营规模匹配;

2.管理制度完善并有效执行;

3.生产经营设施、自检设备配置到位并有效运行;

4.生产记录及档案资料完整;

5.投入品管理符合国家规定;

6.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三)征信良好。包括并不限于: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申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近三年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四)服从调度。

1.经审核认定的基地自动列入珠海市“菜篮子”产品应急保障单位目录,承诺供应并服从珠海市“菜篮子”产品应急保障调度。

2.完成对本市“菜篮子”产品申报年度保供任务。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八条  市内基地:鼓励基地加大投入提升生产能力。基地新增大棚及温湿控制、供电和水利、检验检测、农业自动化智能化等设施设备与生产直接关联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道路、办公和生活用房、办公用品、车辆等非生产直接关联的固定资产投资),按最高不超过30%补贴;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不予受理。一个基地一个申报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3000万元。

申报年度完成对本市“菜篮子”产品保供任务不低于60%的基地,还可申请如下建设扶持金:

(一)种植类基地土地租金补贴,按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亩补贴(政府投资兴建的大棚设施等项目涉及租金的,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个基地一个申报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二)基地生产性保险保费补贴,按最高不超过75%补贴。已享受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不予受理。一个基地一个申报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三)基地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质量认证及品牌建设的成果奖励。一个基地一个申报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35万元。奖励标准如下:

1.对新获得农业农村部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申报单位给予奖励: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单个产品奖励金额4万元,每增加1个奖励4000元,申报单位奖励最高不超10万元;获得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单个产品奖励5万元,每增加1个奖励5000元,申报单位奖励最高不超15万元。有效期满后通过复审的,分别给予申报单位奖励:绿色食品2万元、有机农产品3万元,申报单位奖励最高不超10万元。

2.对新入选农业农村部门“粤字号”农业知名品牌目录的申报单位给予奖励:每个产品给予3万元的奖励,单个申报单位奖励最高不超10万元。有效期满后通过复审的,每个给予2万元的奖励,单个申报单位奖励最高不超5万元。

3.对新获得农业农村部门国家级、省级示范认定基地的申报单位给予奖励:每个申报单位奖励最高不超10万元。有效期满后通过复审的,每个给予2万元的奖励,单个申报单位奖励最高不超5万元。

第九条  市外基地:完成对本市“菜篮子”产品保供任务不低于60%的可申请保供奖励金。保供奖励金按核准的各基地实际完成供应量、结合其按蔬菜、水果、畜、禽等产品分类的实际贡献度计算,每吨最高奖励400元。一个基地一个申报年度最高保供奖励金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基地产品优先安排参与珠海市各级政府和部门组织的品牌宣传与产品推介活动。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基地建设项目库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由珠海市农业农村部门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具体办理细则和受理时间。

项目库申报工作在“珠海市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或其他指定的政府网站进行,工作全程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第十二条  珠海市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申报项目库的材料评审、现场核实工作。各区(功能区)、对口帮扶地区农业农村部门及申报单位必须全程配合。不予配合的,申报不予受理。

审核结果按照申报项目的实际贡献度,结合其生产规模、设施设备、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稳定运营、应急保障、信用评级等方面进行综合排序。

第十三条  项目库申报及核准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市内基地

1.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基地所在区(功能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具体项目申报,并以区(功能区)项目库形式统一在指定的政府网站申报;

2.珠海市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组织各区(功能区)项目库审核工作;

3.珠海市农业农村部门公示并发布核准结果。

(二)市外基地

1.珠海市对口帮扶地区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本辖区具体项目申报,并以对口帮扶地区项目库形式统一在指定的政府网站申报;

2.珠海市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组织各对口帮扶地区项目库审核工作;

3.珠海市农业农村部门公示并发布核准结果。

第十四条  对于审核认定的基地,由珠海市农业农村部门授予“珠海市‘菜篮子’生产稳供基地”称号,颁发标志牌。

第十五条  审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项目扶持资金次年按财政资金核拨流程下达至基地项目申报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新增市内基地按属地管理原则列入基地所在区(功能区)“菜篮子”区级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增量考核指标。新增市外基地按照业务对接关系列入业务对接区(功能区)“菜篮子”区级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增量考核指标。

为落实涉农国有企业在“菜篮子”建设主力军作用,其在市内、市外基地建设的新增成效纳入国有企业年度绩效加分考核范畴。

第十七条  各区(功能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辖区(含对接市外对口帮扶地区)基地动态监测管理,每季度末25日前向珠海市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基地运营情况(包括并不限于生产和建设、投入品管理、质量监测、产品产销对接、溯源管理等情况)。

受珠海市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珠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巡查“菜篮子”基地规范生产管理、监测基地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每季度末25日前向珠海市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巡查监管和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包括并不限于投入品管理、质量检测、产品溯源管理等情况)。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珠海市农业农村部门撤销其“珠海市‘菜篮子’生产稳供基地”称号,取消扶持资格,追回已发放的扶持金,2年内不予受理基地资格申请,并向社会公布:

(一)申报材料经查实弄虚作假;

(二)基地发生改变或出现其他生产经营异常情况未向珠海市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主动停止使用“珠海市‘菜篮子’生产稳供基地”字样的;

(三)不接受或不配合珠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开展质量监测和追溯管理的;

(四)非不可抗力因素,不履行应急调度的;

(五)非不可抗力因素,市外基地连续2年无供应珠海市消费“菜篮子”产品的;

(六)自认定之日起,被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检测禁限用药物、有毒有害物质等禁用物质不合格1次,或其他类质量安全检测不合格1年内达到3次;

(七)自认定之日起,被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财政、海关、税务、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其他依法应予撤销称号和扶持资格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珠海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珠海市“菜篮子”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珠农农〔2021〕4号,ZBGS-2021-01)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废止。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2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92)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897)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