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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卫生健康委关于企业复工复产及员工返岗的公告 (2020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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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10 06:25:57  来源:江西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996
核心提示:为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推进全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要求,省防控应急指挥部做出如下决定。
发布单位
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发布文号 2020年第3号
发布日期 2020-02-09 生效日期 2020-02-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推进全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要求,省防控应急指挥部做出如下决定:
 
    一、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乡运行、医用物资和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生产、饲料生产、市场流通销售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领域,要保障条件立即复工复产。
 
    2.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要尽早开工。
 
    3.有市场订单、有生产原材料的其他企业应优先安排开工。
 
    4.旅游、休闲、娱乐、影剧院、博物馆等领域,不具备条件的暂不开工营业。
 
    二、保障员工有序返岗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有流行病学史纳入医学观察的人员暂不返岗。
 
    2.湖北等省外重点疫区员工暂不返岗。
 
    3.本省员工返岗时,必须取得并随身携带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以上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
 
    4.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省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统筹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和道路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返岗员工在途疫情防控工作。
 
    三、复工复产企业和员工的管理
 
    1.复工复产企业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企业所在地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2.返岗人员抵达后,要立即向企业和居住地社区报告,并遵守当地和企业规定,持健康证明做好相关登记。
 
    3.小区和企业居住场所管理者要允许返岗人员持有效证明正常出入。
 
    4.复工复产企业要按照社区防控的相关要求,实行封闭式管理,当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工信部门必须安排专人协助企业实行社区式封闭管理,并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及要求》的规定。
 
    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
 地区: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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