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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餐饮服务单位加强应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的通知 (冀商服贸字〔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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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03 11:58:32  来源:河北省商务厅  浏览次数:2644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和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为了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确保全省餐饮服务人员和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河北省商务厅发布了关于餐饮服务单位加强应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冀商服贸字〔2020〕3号
发布日期 2020-02-02 生效日期 2020-02-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全省各饭店、烹饪和餐饮企业及从业人员: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和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为了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确保全省餐饮服务人员和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集中餐饮消费活动。各餐饮服务单位、乡厨及专业加工团队,要高度重视群体性聚餐可能引起疫情扩散的危害性,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承办群体性聚餐宴席。对已预定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应主动与客户协商取消或改期。
 
  二、严格餐饮服务场所、人员和操作规范管理。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各项要求,强化对食品安全管控。严格餐饮服务场所消毒工作。强化餐饮服务场所、电梯间、人员通道消毒工作,保持营业场所空调、通风系统正常运转,定期进行过滤消毒。加强从业人员健康晨检,对存在咳嗽、发热、乏力等症状的员工,按卫生健康防疫部门预案及有关规定第一时间进行处置。
 
  三、严格把守食品原辅材料关口。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规定,做好进货台账登记。严禁采购、使用未按规定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严禁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严禁采购、使用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严禁在经营场所内圈养和现场宰杀畜禽动物。
 
  四、要采取合理方式引导、满足餐饮消费需求。结合当地餐饮市场状况,适当调整门店工作计划和经营模式,鼓励推广互联网订购、上门服务等新型餐饮服务方式。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做,迅速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按照所在地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联防联控机制部署,做好餐饮服务行业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为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维护良好经济社会发展秩序、坚决彻底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
 
  河北省商务厅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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