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西关于全面开展重点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等清洁和预防性消毒的通知 (桂新冠防指〔2020〕4号)

广西关于全面开展重点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等清洁和预防性消毒的通知 (桂新冠防指〔2020〕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03 12:02:4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1161
核心提示: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重点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卫生管理,切断传播途径,严防疫情蔓延和扩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我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区全面开展重点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的清洁和预防性消毒工作。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发布文号 桂新冠防指〔2020〕4号
发布日期 2020-02-01 生效日期 2020-0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市、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中直、区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重点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卫生管理,切断传播途径,严防疫情蔓延和扩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我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区全面开展重点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的清洁和预防性消毒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重点公共场所的清洁和预防性消毒工作
 
  (一)适用范围:机场、火车站、轮船码头、地铁站、长途汽车站、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商场、餐馆、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办公楼等。
 
  (二)强化落实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经常性卫生工作。
 
  保持场所内环境整洁,地面无废弃物。顾客(旅客)丢弃的生活垃圾要集中处理,做到日产日清。
 
  场所内应加强自然通风,必要时采用机械通风,室内禁止吸烟。对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场所,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空调系统方可运行:(1)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2)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3)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个房间独立通风的。集中空调运行期间,应每周进行清洗、消毒。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的清洗和消毒,应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技术指导。
 
  公共场所供应的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贮水箱及蓄水池应定期清洗消毒。
 
  旅店、候车室、候机室等公共场所内应使用一次性茶(水)杯。
 
  公共场所内卫生间的卫生设施应保持完好和清洁,要配备足够的洗手液,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运转。
 
  (三)强化预防性消毒。在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在疫情防控期间需增加清洁消毒频次(至少每天一次),指派专人进行清洁消毒工作的检查,并做好清洁消毒工作记录和标识。
 
  (四)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人员佩戴口罩,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
 
  (五)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出现发热等可疑症状要立即停工就诊。
 
  (六)公共场所管理部门要做好健康教育,在疫情防控期间,公众应尽量减少前往公共场所,尤其要避免到人员密集和空气流通较差的地方。
 
  (七)重点交通场所交通检疫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做好公共交通工具的清洁和预防性消毒工作
 
  (一)适用范围:飞机、火车、长短途客车、轮船、地铁、公交车、出租车等。
 
  (二)非空调车的车窗应尽量打开,保持车内良好通风状态;密闭的空调车要开启换气扇及空调排风装置,以增加空气流通。
 
  (三)保持车厢内的卫生整洁,及时打扫卫生和清理垃圾。
 
  (四)增加车厢内清洁消毒频次,有污染时及时消毒,指派专人进行清洁消毒工作的督导检查,做好清洁消毒工作记录和标识。
 
  (五)司机等工作人员要实行健康监测,若出现发热等可疑症状要立即停工就诊。
 
  (六)做好司乘人员工作与轮休安排,确保司乘人员得到足够的休息。
 
  (七)乘客必须佩戴口罩乘车。
 
  全区各级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务必立即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1月31日
 地区: 广西 
 标签: 感染 预防 消毒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8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