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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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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09 14:33:52  来源: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2141
核心提示:《福建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目的
 
  由于存在仪器设备或设施出现意外故障或操作人员出现疏忽和错误的可能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意外事件是难以完全避免的。
 
  本应急预案的出台,目的是为了有效预防、快速应对和及时控制可能发生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最大限度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公众、环境生物安全。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NY/T 1948-2010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
 
  三、主要内容
 
  1 总则
 
  主要包括编制目的、依据、工作原则、适用范围、生物安全事故分类等内容。
 
  2 组织体系
 
  主要包括省农业厅应急指挥机构、市、县两级应急指挥机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专家咨询机构等内容。
 
  3 运行机制
 
  主要包括预防措施、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内容。
 
  4 保障措施
 
  主要包括应急队伍保障、资金保障、技术与物资保障等内容。
 
  5 监督管理
 
  主要包括预案演练、宣传教育与培训、奖惩等内容。
 
  6 附则
 
  主要包括预案管理、重大动物疫情、预案解释、实施时间等内容。
 
  四、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分级
 
  生物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指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使用或保存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引起人员感染,造成死亡并在人间扩散,或引起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2.重大事故(Ⅱ级):指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使用或保存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引起人员感染,造成死亡或人间扩散,或引起重大动物疫情。
 
  3.较大事故(Ⅲ级):指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使用或保存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引起人员感染发病;或引起较大动物疫情;或保存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的菌毒种等感染性材料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露或因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而导致的逃逸等。
 
  4.一般事故(Ⅳ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感染性物质洒溢在实验室的清洁区、工作人员的皮肤、黏膜等处,发生气溶胶外溢,但没有引起严重后果的事故。
 
  五、生物安全事故的预防
 
  1.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各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等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履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职责,定期检查和梳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运行和管理现状,深入查找存在问题,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2.从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必须依法经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厅批准,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相关实验室制定的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应向省农业厅备案;菌(毒)种或样本的采集、运输、使用、保存和销毁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包装必须满足《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要求。
 
  3.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4.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测,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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