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的总要求,进一步加强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管理,省卫生健康委按照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有关规定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文件精神,及时组织对原《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1月11日起实施。现就《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和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2019年6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明确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中相关单位职责,规范了地方标准涵盖范围、编号、备案流程等工作。要求各地依据职责分工和法律法规规定、该通知有关要求,做好地方标准管理等工作,完善本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规定和工作机制。2019年10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范围和工作要求。
为适应新形势、新法规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促进我省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结合四川实际,修订并出台《管理办法》。
二、修订的工作原则
一是严格法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保证不走样,不变形。二是突出风险管理。更加强调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开性和安全性。三是细化工作流程。从标准制(修)订、公布、备案等环节细化流程,全面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办法》对地方标准相关工作职责的规定
《管理办法》中规定,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公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宣传、跟踪评价、清理和咨询等工作,对地方标准的安全性、实用性负责。
四、如何界定地方标准、地方特色食品的范围
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并强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特别强调:地方标准中所称的地方特色食品,是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标或要求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
五、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建议的征求范围
《管理办法》中明确,省卫生健康委在制定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立项建议。公民、法人或者有关组织认为需要制(修)订地方标准的,均可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立项建议。相比修订前,立项建议的征求范围扩大至“公民、法人或者有关组织”。
六、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负责人的遴选条件
《管理办法》中规定,地方标准制(修)订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政治合格,学术端正,为人正派,无不良学术问题;2.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3.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起草食品安全标准的工作经验者优先。
七、在地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标准起草单位的义务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保障项目执行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条件,配合省卫生健康委、标委会的阶段性审查,保证按照委托协议书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标准制(修)订工作。
八、地方标准起草过程中对地方标准所涉及的产品检验、方法验证有何要求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地方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进行检验或所涉及的方法进行验证;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九、如何在地方标准起草过程中进行相关事项变更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项目内容或牵头单位、延期或终止项目的,由标准起草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及相关情况,经标委会秘书处同意,报送省卫生健康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环节有何变化
《管理办法》中规定,地方标准送审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技术审查:1.标委会秘书处组织标委会专家初步审查;2.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3.标委会会议审查。相比修订前,增加了“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环节。
十一、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有哪些要求
《管理办法》中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式提交备案材料,同时在备案系统提交备案材料电子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地方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