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陆河木瓜、利州香菇、利州红栗、先市酱油、文县绿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2013年第128号)

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陆河木瓜、利州香菇、利州红栗、先市酱油、文县绿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2013年第12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1-29 11:45:32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431
核心提示: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陆河木瓜、利州红栗、利州香菇、先市酱油、文县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批准陆河木瓜、利州红栗、利州香菇、先市酱油、文县绿茶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自即日起实施保护。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3年第128号
发布日期 2013-09-26 生效日期 2013-09-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产品及原料
备注  附件:1.陆河木瓜质量技术要求
2.利州红栗质量技术要求
3.利州香菇质量技术要求
4.先市酱油质量技术要求
5.文县绿茶质量技术要求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陆河木瓜、利州红栗、利州香菇、先市酱油、文县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批准陆河木瓜、利州红栗、利州香菇、先市酱油、文县绿茶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自即日起实施保护。
 
    一、陆河木瓜
 
    (一)产地范围。
 
    陆河木瓜产地范围为广东省陆河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陆河木瓜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广东省陆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陆河木瓜的法定检测机构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1)。
 
    二、利州红栗
 
    (一)产地范围。
 
    利州红栗产地范围为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金洞乡、三堆镇、白朝乡、宝轮镇、大石镇、赤化镇、荣山镇、龙潭乡8个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利州红栗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利州红栗的法定检测机构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2)。
 
    三、利州香菇
 
    (一)产地范围。
 
    利州香菇产地范围为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金洞乡、宝轮镇、盘龙镇、大石镇、荣山镇、白朝乡6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利州香菇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利州香菇的法定检测机构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3)。
 
    四、先市酱油
 
    (一)产地范围。
 
    先市酱油产地范围为四川省合江县现辖行政区域内赤水河沿岸5公里以内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先市酱油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四川省合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先市酱油的法定检测机构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4)。
 
    五、文县绿茶
 
    (一)产地范围。
 
    文县绿茶产地范围为甘肃省文县碧口镇、中庙乡、范坝乡、刘家坪乡共4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文县绿茶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甘肃省文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文县绿茶的法定检测机构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5)。
 
    特此公告。
 
       附件:
1. 陆河木瓜质量技术要求
 
    2. 利州红栗质量技术要求
 
    3. 利州香菇质量技术要求
 
    4. 先市酱油质量技术要求
 
    5. 文县绿茶质量技术要求
 
    质检总局
 
    2013年9月24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