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博洛铺小米、康平地瓜、竹山粉葛、信宜怀乡鸡、乾安糯玉米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2013年第99号)

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博洛铺小米、康平地瓜、竹山粉葛、信宜怀乡鸡、乾安糯玉米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2013年第9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1-29 11:36:08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940
核心提示: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博洛铺小米、康平地瓜、竹山粉葛、信宜怀乡鸡、乾安糯玉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批准博洛铺小米、康平地瓜、竹山粉葛、信宜怀乡鸡、乾安糯玉米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自即日起实施保护。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3年第99号
发布日期 2013-07-31 生效日期 2013-07-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产品及原料
备注  附件:1.博洛铺小米质量技术要求
2.康平地瓜质量技术要求
3.竹山粉葛质量技术要求
4.信宜怀乡鸡质量技术要求
5.乾安糯玉米质量技术要求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博洛铺小米、康平地瓜、竹山粉葛、信宜怀乡鸡、乾安糯玉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批准博洛铺小米、康平地瓜、竹山粉葛、信宜怀乡鸡、乾安糯玉米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自即日起实施保护。
 
    一、博洛铺小米
 
    (一)产地范围。
 
    博洛铺小米产地范围为辽宁省大石桥市博洛铺镇、永安镇、汤池镇共3个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博洛铺小米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辽宁省大石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博洛铺小米的法定检测机构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1)。
 
    二、康平地瓜
 
    (一)产地范围。
 
    康平地瓜产地范围为辽宁省康平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康平地瓜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辽宁省康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康平地瓜的法定检测机构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2)。
 
    三、竹山粉葛
 
    (一)产地范围。
 
    竹山粉葛产地范围为广东省佛冈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竹山粉葛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广东省佛冈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竹山粉葛的法定检测机构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3)。
 
    四、信宜怀乡鸡
 
    (一)产地范围。
 
    信宜怀乡鸡产地范围为广东省信宜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信宜怀乡鸡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广东省信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信宜怀乡鸡的法定检测机构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4)。
 
    五、乾安糯玉米
 
    (一)产地范围。
 
    乾安糯玉米产地范围为吉林省乾安县乾安镇、大布苏镇、水字镇、安字镇、让字镇、所字镇、道字乡、严字乡、赞字乡、余字乡、鳞字特色农业园区、大布苏工业园区、大遐畜牧场、鹿场、来字良种繁育基地、腾字种畜场共16个乡镇场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乾安糯玉米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吉林省乾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乾安糯玉米的法定检测机构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5)。
 
    特此公告。
 
       附件:
1.博洛铺小米质量技术要求
 
    2.康平地瓜质量技术要求
 
    3.竹山粉葛质量技术要求
 
    4.信宜怀乡鸡质量技术要求
 
    5.乾安糯玉米质量技术要求
 
    质检总局
 
    2013年7月24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39)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90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