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低等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内容与程序,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低等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草案)》。在前期征求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1月11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
电子邮箱:xmjwjch@agri.gov.cn
传 真:010-59192869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国际合作处(邮政编码:100125)
附件: 《关于加强低等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