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沪市监餐〔2019〕905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沪市监餐〔2019〕90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9-03 16:27:29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61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市监餐〔2019〕905号
发布日期 2019-02-01 生效日期 2019-0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
 
    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的食品安全事关广大青少年和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万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各有关部门将学校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推动学校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但影响学校食品安全的因素依然存在,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始终把学校食品安全作为工作的重点。推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形成有效管控食品安全风险的长效管理机制,使广大家长和师生安心、放心。
 
    二、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并明确校长(园长)、学校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具体职责。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制度中每项工作应当明确执行人员和监督人员。学校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市场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校长和食品安全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或责令学校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放心学校食堂”建设
 
    以“明厨亮灶”和信息公开等为重点,开展新一轮“放心学校食堂”建设。学校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指导意见》和本市“放心学校食堂”要求,主动向家委会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食品原料来源、食堂自查情况、承包企业状况、菜谱等信息,并提供可供学生和家长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的渠道。未能按规定实施“明厨亮灶”的学校,不再授予“放心学校食堂”称号。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上述信息与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接。
 
    (三)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
 
    建立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学校自查、责任督学检查和家委会抽查制度,持续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检查发现问题。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日自查,校长每周自查,责任督学每月检查,家委会随机抽查,自查、检查、抽查和问题整改情况应按规定记录和保存。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每学期开学前后,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学期期间还应当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于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学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整改到位,并提高下一学期的监督检查频次。鼓励各区教育局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组建专门的工作队伍,开展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四)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承包企业管理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学校食堂的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条件,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安全信用良好的餐饮服务企业。学校应当与承包方依法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义务,以及承包方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退出机制。学校应当监督承包方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承包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并接受学校的监督。学校应自委托经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承包方名称、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经营许可证号、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承包企业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市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学校食堂承包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承包企业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终止其承包经营活动。
 
    (五)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和源头管理
 
    学校应当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和市市场监管局、市教委有关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本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平台录入食品安全追溯等信息,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确保采购食品与管理平台录入信息的一致。采购食品原料应当依法履行索证、索票、查验、记录等义务,并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建立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评价和退出机制,对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经评价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采购并及时更换。
 
    (六)进一步加强学校和承包企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
 
    学校和承包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接受食品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从业人员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食堂供餐和加工时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也应当接受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对食品安全培训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并按规定对学校和承包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开展监督抽查考核。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党政同责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各级食药安办要把学校食品安全纳入食品安全年度考核指标和创建食品安全城区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执行落实,推动学校食品安全水平持续提高。
 
    (二)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检查处置
 
    学校食品安全检查要以问题为导向,强化安全隐患排查和问题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从严进行查处。接到学校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报告或学校食品安全事件舆情后,要立即赴现场依法开展调查处置,并及时公布事实,回应社会关切,以正面声音引领舆论,避免舆情发酵。
 
    (三)严格责任追究,强化责任落实
 
    学校发生食源性疾病责任事件,或因处置不当引发重大舆情的,对学校校长和食品安全负责人进行严肃问责。承包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按规定纳入严重违法重点监管名单,采取相应联合惩戒措施。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9年1月10日
 地区: 上海 
 标签: 市场监督 饮食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