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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饲料兽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晋农办牧医发〔2019〕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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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8-20 08:28:35  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2151
核心提示:近期农业农村部对加强饲料兽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新修订了一系列法规政策。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要求,认真做好全省监管工作,切实保障饲料兽药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晋农办牧医发〔2019〕188号
发布日期 2019-08-16 生效日期 2019-08-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系统”试运行的通知》(农牧便函〔2019〕562号)
     2.山西省养殖环节兽药追溯试点企业名单
     3.兽药饲料监管机构信息表
各市农业农村局:
 
  近期农业农村部对加强饲料兽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新修订了一系列法规政策。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要求,认真做好全省监管工作,切实保障饲料兽药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取消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
 
  近期,农业农村部下发《关于做好取消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等2项行政许可事项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9〕30号)、《关于实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19〕32号),取消了新兽药临床试验、已经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进口、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四项审批,其中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取消审批后,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兽药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指导临床试验规范开展;指导企业按照《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系统”试运行的通知》(农牧便函〔2019〕562号)(附件1)要求开展备案(备案账号由各市向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索取)工作。
 
  二、加强药物饲料添加剂管理政策调整后的监管工作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194号公告,决定停止生产、进口、经营、使用部分药物饲料添加剂,并对相关管理政策作出调整。一是从2020年1月1日起,退出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药类除外);从2020年7月1日起饲料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含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药类除外)的饲料。二是改变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管理方式,不再核发“兽药添字”批准文号,改为“兽药字”批准文号。三是对既有促生长又有疫病防治作用的品种,修订产品质量标准,删除促生长作用,仅保留疫病防治作用。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落实公告要求,指导饲料企业科学完善饲料营养技术方案,提高养殖场户生产管理水平,指导企业做好“兽药添字”变为“兽药字”批准文号的相关工作,切实加强饲料添加剂监管工作,保证公告严格落地执行。
 
  三、加强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工作
 
  按照农业农村部174号公告要求,今年农业农村部要求兽药经营企业追溯实施率达到100%,并在使用环节开展试点。各级要按照公告要求,一是扎实推进经营环节兽药产品追溯。对照经营企业追溯实施率达到100%的目标,认真清查经营企业实际数与入网注册数,核查经营企业实际数量与入网数量的一致性,对未注册入网的,一律督促入网注册,对系统中重复注册的,要删除重复注册,保证一个企业对应一个ID而且只有一个ID。对长期不经营、许可证过期的企业要及时注销。对同时具有常规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双证的,企业可选择使用一个许可证号注册入网。二要督促经营企业及时上传兽药产品出入库信息。督促经营企业对购进的产品、销售出库的产品及时采集信息并上传至国家兽药追溯系统,确保兽药经营企业追溯实施率达到100%。三要加强追溯工作的检查督办。实时掌握本辖区兽药经营追溯实施进展动态。对兽药经营企业不按规定实施追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严肃处理。四要稳步启动使用环节兽药产品追溯试点。我省将近两年列入农业农村部兽药减量化行动试点的7家养殖场(附件2)确定为兽药追溯试点养殖企业,试点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检查,确保试点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四、加快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13号)安排,农业农村部共确定我省7家(2018年3家,2019年4家)养殖场为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养殖场。为推动试点场减量化工作真正能落实、见实效,晋城、忻州、临汾、运城要对照《养殖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效果评价和标准(试行)》,切实指导2019年辖区内4个试点场做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工作。太原、晋中、吕梁要按照《养殖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效果评价和标准(试行)》,组织对辖区内2018年试点的3个养殖场认真开展自评,并于9月5日前将自评报告于报送我厅畜牧兽医局。
 
  五、加强饲用血液制品、兽用生物制品原料检测和消毒剂监管工作
 
  指导和监督生产企业落实《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1号》要求,强化饲用血液制品生产过程监督管理,确保饲用血液制品安全可靠。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2号》要求,监督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毒种、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全面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并做好检测结果报送和后续处置工作。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中做好消毒剂选择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19〕735号)要求,向广大养殖户做好宣传推广适用消毒剂,在应急处置中做好选择使用,并加强兽用消毒剂质量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假劣兽药。各级要认真吸取“今珠多糖注射液”事件中的教训,进一步加强学习,熟悉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明晰职权和管理责任,坚持依法行政、科学决策,避免给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六、进一步强化饲料兽药风险管控
 
  继续全面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积极做好国家饲料产品监督抽检、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企业现场监督检查相关工作,严格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场核查工作,强化日常监管,不断提升饲料、兽药质量安全控制能力。开展兽药饲料生产企业质量控制关键岗位人员培训,提高企业质量控制人员素质,提升企业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将行业生产安全与产品质量安全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行业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
 
  七、加大对饲料兽药行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市要认真落实检打联动机制,对饲料兽药各类风险监测、例行监测、重点检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开展查处,做到批批有查处、件件有回音,符合《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一律从重处罚。监督有关单位按照要求开展临床试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果后要及时开展查处,不得以等上级部门文件通报等理由拖延。对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跟踪监测,检打联动,化解风险,不得以“风险监测结果不作为处罚依据”为理由对发现的风险不管不问。请各市抓紧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结果的通报》(农办牧〔2019〕4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2018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牧发〔2019〕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布2019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知》(农牧发〔2019〕15号)中涉及我省产品的处罚结果报送我厅,我厅汇总后报农业农村部。
 
  请各市9月1日前将兽药饲料监管机构信息(附件3)、2019年1-8月份工作总结(含查处情况)报送省厅畜牧兽医局。文件中引用的农业农村部公告、文件请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查看。
 
  厅畜牧兽医局联系人:杨忠
 
  联系电话:0351-8235318
 
  联系传真: 0351-8235600
 
     附件:
  1.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系统”试运行的通知》(农牧便函〔2019〕562号)
 
  2.山西省养殖环节兽药追溯试点企业名单
 
  3.兽药饲料监管机构信息表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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