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开展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下简称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我省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组织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进行一次性检查,并依法公开抽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的部门联合监管方式。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是我省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各部门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特殊重点领域和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
第二章 监管工作平台
第五条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为全省统一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为抽查检查、结果集中统一公示和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级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工作。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已经建设并使用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要与省级平台整合融合,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避免数据重复录入、多头报送,满足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需求。
第三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分为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全省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省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省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会同省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制定。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依照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清单及有关规定执行。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和有关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严格控制设置数量,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
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要严格控制,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第四章 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库标准。
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建立健全覆盖本行政区域、本层级并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同时做好动态管理。
第十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有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
第五章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该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和发起部门、参与部门,并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1次。
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的检查对象,应当适当提高抽查频次,加大抽查力度。
第六章 抽查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检查。发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当次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检查。
第十四条 检查对象由发起部门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照既定比例随机抽取。
执法检查人员由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随机抽查工作需求的部门,可以从相邻区域同行业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检查人员。
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采取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第十五条 抽查检查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有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查比对。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抽查系统、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和档案资料等,了解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
(二)现场检查。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前告知被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通知被检查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现场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各部门的抽查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并实施检查。
(三)情况汇总。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形成检查情况汇总表,并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外,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抽查检查部门应当在当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和信用中国(云南)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四)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检查任务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
(二)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三)检查对象发生事故,但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四)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