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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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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7-30 02:29:29  来源:法律法规数据库  浏览次数:1455
核心提示: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废止《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
发布单位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2005-05-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地方性法规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全文
 
    《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是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该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7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了修订,省人大常委会也于2003年5月重新制定了《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对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关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执法活动,完全可以依据国家法律和新条例的规定执行。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废止《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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