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11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规范了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完善了国家行政法律责任制度,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对于规范行政机关有效地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行政处罚法》在我省的贯彻施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全面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整合行政处罚主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对职能相近、执法内容相近、执法方式相同的部门进行机构和职能整合,切实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实施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着装管理,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处罚,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做出了明确规定,今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涉及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法设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设定罚款的限额为三万,对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严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完善行政处罚制度建设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法制机构、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落实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完善行政处罚统计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的申诉、检举制度,及时纠正违法设定和滥施处罚的行为,严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积极行使审判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行政处罚法》的正确施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行政处罚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和工作监督,推动这部法律全面、准确、有效地实施。